辞退员工补偿金会扣除社保吗
辞退60周岁以上员工未购社保如何补偿?
辞退60岁以上员工,员工不需要购买社保!因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必须购买社保。
用人单位使用60岁以上员工,只有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就没有社保。
如果是员工需要经济赔偿金,需要双方协调解决,不能使用劳动纠纷来处理可以按照劳务纠纷处理。
公司辞退员工,此前公司存在长期未足额缴纳社保问题,员工应该怎么维权,获得经济补偿?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权。
经济补偿
首先明确这个经济补偿的概念,是希望让公司把长期未足额缴纳的社保按照实际基数进行缴纳,还是说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补缴社保。如果说是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这个诉求向你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即可,一般这个程序也比较快,北京地区的社保补缴我亲自办理过,大概需要3个月的时间,当然,如果这个过程中你经常给劳动监察打电话催促,办理时间会快一些。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补缴社保不仅公司需要支付差额,员工个人也需要就个人承担的部分补缴差额。所以如果是长期有这种问题的话,这个成本应该也是不少的。
(2)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说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则要看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如果是非过错情况下的辞退,则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通常所说的N,N为员工在公司的司龄,每满1年则计1个月,满6个月不满1年的视为1年,不满6个月的,计0.5个月,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举个例子,某员工在公司的司龄是6年5个月,则N=6.5,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6.5。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员工是否有权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要结合各地的司法实践,就北京地区来说,如果单位给建立了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仅缴纳基数低,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员工只能通过投诉来达到补缴社保,维护权益的目的。
以上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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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补偿已付,公司继续交保险,怎样理解和公司的关系?
首先要搞清楚一件事,不签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但不签合同并不代表没有合同效益,这劳动法上写的很清楚,我就不复述了。
其次,我们要弄清楚一件事,入职时口头承诺的试用期是多久,根据问题详情来看,应该是三个月,一般都会在2个月左右转正。当自己因为个人或企业的原因自离时,那么这就相当于我们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哪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而您这种情况属于被辞退,且还拿到了赔偿,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按照 正常的流程走完,但实际上自己已经算是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可能过程中有些不恰当的地方,但自己被辞退,且拿到赔偿,这就相当于双方是经过协商之后被辞退的,这从法律的角度上讲,算是完全的解除了“劳务关系"(口头或书面)。
那么也就是说,从自己与公司达成协议,并且接受赔偿之后,自己与公司就没有任何关系了。而公司之所以继续为你缴纳保险的原因,就是因为某些项目还需要你的签字,实际上这也算是一种交换,就是你帮我为后续项目签字,我继续为你缴纳社保。
但如果从关系上讲,你们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因为没有签订合同,也就不存在合同条款约束问题。再说的直白些,就是公司口头通知辞退,自己也算领取赔偿金,那么也就是说算是协商 补偿后辞退,而辞退后不用交接,也算是公司默许的。
那么也就是说,你可以不用再帮助公司签字,辞职后原公司的项目、业务责任都由公司承担,与你无关,你可以拒绝签字。另外,公司为你缴纳保险算是与签字这件事作为交换,公司也可以不帮你缴,你也可以不签字。
另外,如果是想再次通过劳动仲裁敲诈原公司,或者说想在公司停缴保险后维权,基本上是稳输的,毕竟现在都是讲证据的。虽然你还在为原公司签文件,但保险也是正常给你缴纳的,算是等价交换,一旦维权,人家说忘记停缴了,叫你返还,你也干瞪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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