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主要对哪些事情做约定
离婚协议中的资金帮助约定日后能否不履行?怎么办?
谢邀!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就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你需要履行。
离婚协议中,你们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一人分得一套,因为老人居住的问题,女方分得的一套,她本人暂时不能居住,为此,你们约定在她不能因上述原因居住的情况下,你每月向其2千元的费用以解决女方的住房问题,这个约定,其实是属于你们对共有房屋分割的一个附加条款,这个附加条款,是你们离婚财产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单独来看。
你如果不履行这一约定,对方有权起诉你要求法院判令你支付这笔款项。
怎样掌握主动权?是指什么?
不知道居住在女方分得的房屋内的是女方的父母,还是男方的父母,如果是女方的,那么女方父母住女方的房子天经地义,这个约定的条款就可以删去;
如果是男方的父母居住,那么男方有房子,为何还让自己的父母住女方的房子,既然让住了,那为其支付一定的租房费用也是合理的。
你好!
叙述不太清楚。
她的那套房子,谁的老人居住?
如果是她的老人居住,你并没有义务离婚后每月给她2000元租房;如果是你的老人居住,那你就有义务给她租房钱。
不过,你的这个协议的措辞已经对你有利了,因为你已经在协议里写了‘’在你经济能力满足的情况下‘’,每月给她2000元。还要搞什么更有利的措辞呢?你的经济能力未满足,就可以不给嘛。啥叫满足,啥叫不满足,那也没有个具体约定,所以对你有利呀!
不过,我还是说,如果是你的老人住了她的房子,你如果不给那2000,到时候,人家起诉你,法院也会支持她的。
谢谢邀请我回答此题。我认为离婚协议书中每一条款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为协议中内容,在当时互相之间是起平衡作用的。虽然关于资金帮助的条款,说法上叫资助,但就全部协议内容,是双方都接收的,显然应是公平的。如果离了婚,而不再落实资金的帮助,不落实方有骗离之疑。如果认为那是双方协议,沒有严格的约束性,那么离婚是否也可无效呢?总之我认为,离婚协议上的内容应全面落实兑现。当然资助如像题主所述,日后对方已有合适住房,自然可以按约停付。如停付后,对方起诉,停付方可举出条约内容上有利停付的证据,只要证明停付条件确已成就,应得到法院支持。
按照题主所述,男女双方系通过协议离婚的,也就是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中的资金帮助,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积极履行。但是题主的协议不是通过诉讼达成的具有强制力的法院调解书,所以,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婚姻法》所说的物质(包括资金)帮助,是指,在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外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是夫妻的一方对另一方,而不是其他。
再者,题主问题中男方的承诺也过于笼统,而且帮助的对象是女方之母,这个承诺所提,什么是经济能力允许?什么是租房使用?直到合适住处又是指的哪种情况?
回到问题的履行问题,要想使离婚协议内容具有强制力,需要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针对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然后申请法院执行。但就具体内容,个人觉得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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