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立案后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知识 2025-09-08 8
今天给各位分享行政强制执行立案后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行政强制执行立案后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进行详细列举解释,一起来了解下吧!
  1.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2. 法院有权终止强制执行么?如果终止会是什么结果?
  3. 行政复议审理哪些情形可以停止执行?
  4. 不属于行政强制中止执行情形的有哪些?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行政复议被受理,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暂停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1. 保全性措施:如果行政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影响或损害,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性措施,以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保护其权益。

2.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如果行政行为被认为明显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法院或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可能会决定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

3. 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形:如果行政行为执行期间存在紧急情况,可能会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以保护生命、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重要利益。

请注意,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制度可能略有不同,详细的情况和程序请参考当地的行政法律规定,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和具体的法律建议。

在行政复议期间,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并被受理,那么行政机关必须暂停执行该行政行为,直到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此外,如果当事人提出了行政诉讼并被受理,也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暂停执行行政行为,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如下: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处罚吗

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会继续执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有权终止强制执行么?如果终止会是什么结果?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或者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都必须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因为如果裁定书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执行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如果裁定书不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也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个法定时间是以裁定书送达为生效依据,不送达,后续的法律权益一直存在。在执行异议期间,执行行为必须暂时终止。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审理哪些情形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不属于行政强制中止执行情形的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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