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补充协议有效吗

法律知识 2025-09-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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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离婚补充协议有效吗,需要公证处公证吗?
  2. 结婚时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补写借条还有效吗?
  3. 离婚后另补充协议民政局给办吗?

离婚补充协议有效吗,需要公证处公证吗?

公证处不会办理,因为你们在民政局存档的只有前一份,而补充协议民政局应该不会让你们存档,因为你们已经离婚了,后面的离婚协议就不管了,只会存档你们离婚时的那一份。

后一份的法律效力是有的,但并不足以让公证处给你们办理公证,如果你们起诉到法院则可以做为有效力的证据,后来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那么对夫妻双方肯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有不同的地方,应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

只不过,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在效力上确实会比私下达成的效力高。

但这仅仅体现在对外的效力上,而对内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应该是一致的,因为不涉及到保护利害关系第三人的问题。

因为在夫妻财产的处分上,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如果你们二人想使被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着此补充协议共同到民政局,说明情况之后,把原协议撤回,重新签订协议即可,大可不必跑去办什么公证。

结婚时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补写借条还有效吗?

这种情况是否有效,实务中一直有两种判法:

第一种,认定借条有效,在子女成年后,父母没有为子女买房产出资的义务,父母作为出借人,只要借款真实存在,借款人为自己子女一方,自己子女认可,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关系即成立,出借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虽然是夫妻一方名义借款,但是借款确实用于家庭生活,即为家庭购买房产,所以即使配偶不知情,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种,认定借条无效,在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帮扶子女,为子女购房出资符合民俗和大众认知,因此父母主张是借款,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对方完全不知情与常理不符合,因此在离婚时仅有自己一方子女补签的借条,存在父母与自己子女串通损害对方利益的高度可能性,因而认定借条无效。

《民法典》实施几年来,对此问题也并无确切判决标准,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主张此种情况,如果父母出资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初,可认定出资为赠与,双方结婚时间较久,宜认定为借款,但是多久是久,也没有明确规定,大多将裁量权交给法官,因此在诉讼时,需要准备更多证据,证明自己一方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才有更大胜诉可能。

男女结婚,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当离婚时,父母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往往成了争议焦点。主张赠与的,往往是没出钱一方,主张借款的,往往是出资一方。

对此,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只要父母当初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为借款、没有借条,也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给某方或者附义务赠与,一般都视为赠与给夫妻双方。

且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该套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一方补写的借条,违反了夫妻共债共签原则,没有一方的签字,也没有一方的事后追认,即便房产属于生活所需,在诉讼中,亦很难被认定为借款。

而当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赠与已成既定事实,事后补写借条,几无可能撤销或推翻先前的赠与法律关系。(王仁根律师)

离婚后另补充协议民政局给办吗?

离婚后另补充协议民政局 不会再给办理 。

只要双方到民政局 领取了离婚证, 就表明 民政局已经走完了自己的行政程序 。

如果是在离婚以后 ,双方当事人又补充了新的协议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持原协议 和补充协议, ?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即可 。经过公证处 公正的协议 就具有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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