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罚金由谁执行
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有时效规定吗?
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没有时效规定,从裁定生效之日起一直有效。
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期限
刑法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刑事罚金交了为什么还有执行记录?
罚金交了还有执行通知是有两种原因,第一是法庭准备从轻判处,例如缓刑、单处罚金等,为避免判决后执行问题,提前通知交纳;
另一种,判决前正常的询问程序。具体是哪一种,需要根据案件分析,也可以直接询问法官交罚金是否能考虑从轻判处。
为什么我的法院判决罚金不强制执行?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判决罚金的,罪犯或其家属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对于缴纳罚金确实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很多法院没有启动罚金刑强制执行程序。由于罚金刑的执行难度大,而且不收取执行费,因而执行人员缺乏热情,大多数判处罚金刑的案件没有进入强制执行,在判决以后便不了了之。
即使对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其效果也不理想,罚金刑强制执行的执结率非常低。在所有判处罚金刑的案件中,执行率不到17%,执行方式主要是被告人主动缴纳(占判处罚金刑案件的14.6%),
主动缴纳基本上发生在判决前,判后以及刑满释放后主动缴纳的平均每个法院一年还不到一件。判处罚金刑的案件的强制执行率则仅为2.13%,而且其中的绝大多数案件由于无法执结、裁定执行终结又于法无据而被迫中止执行。
由此可以想见,如果罚金刑案件一律进行强制执行,其结果便是造成执行庭的未结案率陡增,因此,很多法院没有开展罚金刑的强制执行工作,有的法院则只移送执行有扣冻财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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