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加班费不算工资吗

法律知识 2025-09-19 1
今天给各位分享劳动者的加班费不算工资吗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下吧!
  1. 工资为什么又叫薪水或俸禄,有什么典故吗?
  2. 加班工资是按到手工资计算还是按税前工资计算?按底薪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合理吗?

工资为什么又叫薪水或俸禄,有什么典故吗?

摘抄典故:

在《南朝梁.萧统.陶渊明传》上记载:“汝旦夕之费,自给为难,今遣此力助汝薪水之劳。”意思是陶潜送他儿子一个仆人,并写信告诉他∶ “以你每日的开销费用,你是难以自己供给自己,现在派一个仆人帮你砍柴汲水。”又《晋书.卷四十一.刘寔传》上有:“每所憩止,不累主人,薪水之事,皆自营给。”这里的“薪水”都是指砍柴和汲水,就是烧火煮饭之意,也可以称为“柴水”。

但是,后来人们逐渐得都把工资称做“薪水”,如《儒林外史.第四十八回》:“这是家兄的俸银一两,送与长兄先生,权为数日薪水之资。”另《文明小史.第四十二回》:“学生技艺日进,教习一律优加薪水。”这是为什么呢?

中国古代官员的俸禄有多种称法,如:“月给”、“月俸”、“月钱”等。在魏晋六朝时,“薪水”除了指砍柴汲水外,也渐渐成为日常生活开支费用的意思。如《魏书.卢昶伟》中记载:“如薪水少急,即可量计。”这里的“薪水”即为日常费用。而明朝时曾将俸禄称为“月费”,但后来又改称为“柴薪银”,意思是帮官员解决柴、米、油、盐这些日常生活费用的支出。

现今我们上班族按月领取的工作酬劳金,其实就跟古代的月俸、月费是一样的,主要目的也是用来支付日常生活开销。所以人们也就把工资称为“薪水”了。


现代人把人们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而薪水本指打柴汲水,严格说两者还有一定的区别,在此暂不详解。工资叫薪水是有故事的:据《南史.陶潜传》载,陶潜为解决生活工作上无法自给自足的问题,送给他儿子一仆人,以帮助儿子打柴汲水、帮理家务,后来人们慢慢地便把工资叫薪水了。

东汉前,一般俸禄发实物(粮、布),唐至明清以货币形式发放,而名称不一,有“月薪”、“月钱”等,到明代则称“月费”后改为“紫薪银”,意为解决官员柴米油盐等日常开销。而魏晋六朝时,“薪水”除指砍柴汲水外,也逐渐发展为日常生活开支意思。现代人一般按月领取的工资近乎古时的“月钱”、“月费”,主要也是用以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因此人们常把工资称为薪水。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俸禄。俸禄是古代皇朝政府按规定给予各级官吏的报酬,主要形式有土地、实物、粮食、钱币等。现在很少使用这种说法了。

现在叫薪水,薪的意思是木柴,多指柴火。《南朝梁.萧统.陶渊明传》上记载:“汝旦夕之费,自给为难,今遣此力助汝薪水之劳。”意思是陶潜送他儿子一个仆人,并写了一封信告诉他:“以后你每日开销费用,你是难以自己供给自己的,现在拍一个仆人帮你砍柴取水。”而晋书.卷四十一》上则是:“每所憩止,不累主人,薪水之事,皆自营给。”这里的“薪水”都是指砍柴和取水,就是烧火做饭的意思,也可以称之为“柴水”,但是后来人们逐渐地都把工资称之为“薪水”,如《儒林外史.第四十八回》:“这是家兄的俸银一两,送与长兄先生,权为数日薪水之资。”另《文明小史.第四十二回》:“学生技艺日进,教习一律优加薪水。”到了当今,我们上班按月领取的工作酬劳,其实就跟古代的月俸、月费是一样的,主要目的也是用来支付日常生活开销。所以人们就把工资称为“薪水”了。

我们汉语里,为何把“工资”叫作“薪水”?

  薪,是烧火煮饭的柴。

  水,是家里喝的水、用的水。

  “薪水”,就是木柴和水,请问,我们的汉语里,为什么管工资叫薪水呢?

  这件事情的典故很有趣。

  其实,源头就是东晋时期的文学家陶渊明。史料《南朝梁·萧统·陶渊明传》收录了陶渊明写给他儿子的一封信,信中是这样说的:“汝旦夕之费,自给为难,今遣此力助汝薪水之劳。”

  翻译成现代汉语,是这个意思:

  “我(陶渊明)的儿子呀,你这点收入啊,连养活你自己都成问题,现在你爸我,给你送来一个仆人,这个仆人可以帮你砍柴劈柴(薪)挑水煮水(水)。”

  这,就是汉语“薪水”一词的典故和出处。

  大家知道,古代的读书人,读圣贤书,耻于谈“钱”,所以,每当谈到“工资”的时候,就用陶渊明的“薪水”来指代“钱”,附庸风雅,本来是谈钱的,用“薪水”指代,就显得很文雅。

  文学家陶渊明,至死都想不到,他写给儿子的信里面的“薪水”二字,竟然变成我们汉语中的一个特定词汇。

加班工资是按到手工资计算还是按税前工资计算?按底薪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合理吗?

首先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按基本工资计算肯定是不对的,是用人单位使用的小伎俩。

至于是按应发工资计算,还是按实发工资计算,法律没有明确。所以各个省高院部分出了司法解释,所以在不同省份应该按该省的司法解释主张自己的权力。省高法没有规定的,就是法官和仲裁员使用自由裁量权了,这个差异就大了,说白了,看你运气了!我要说明的是在北京,北京高院就下发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计算加班和经济补偿、赔偿金时,应该按应发工资计算,其中也包括年终奖等一系列工资性收入,所以北京地区的劳动者就有了明确的保障。但大多数地区的劳动者就只能看运气了。还要说明一点,基于我刚才说的实话,你在各地咨询律师时,大多数律师会保守的回答你,是实发工资。这样他的责任会小一些。国务院下发的法规里也明确过这个问题,由于时间久远,你如果不自己找出来,给法官看,恐怕也得不到好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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