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法院是否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呢)

法律动态 2025-07-12 6
法院是否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呢介绍:
  1. 劳动关系确立可以申请检察院重审吗?
  2. 法院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3. 有法院判决书确认劳动关系就可以办退休手续吗?

劳动关系确立可以申请检察院重审吗?

不可以。只能在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因为检察院不是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你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是向检察院申请再审。

法院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然有不少的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想尽各种办法坑害劳动者,也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发生纠纷后,如工伤,或者其他的纠纷,就可以把双方的劳动关系劈得干干净净,推卸自己应负而未负的责任,比如不给劳动者缴纳保险,发生工伤后企业不管,保险公司更不管(因为企业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知道为什么企业不给缴纳工伤保险,我认为企业缴纳社保是对企业本身负责也是为劳动者负责,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企业赔付,孰重孰轻企业不知道?国家三申五令要求企业缴纳养老社保,这是对劳动者老有所养的厚实保障,企业却置若罔闻,深深的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国家在2019年又出台政策社会保障改由税务局统一征收,可见国家的良苦用心,但是仍有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劳动者老无所养,病无所医,一旦劳动者年老体衰没有了经济生活来源,就只有满大街乞讨捡垃圾为生,这给社会给国家非常大的压力,要是这样,建再多的养老院都顶不住吧!反之,如果每个劳动者都有社保,年老体衰后都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这可以也真正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究其原因难道是劳动者的错?

回到正题,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如劳动法规定招用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赔付双倍工资,2005年劳动部对于没有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认定劳动关系的两条等等,从用工关系来说企业作为强势的一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认定用工关系的困难,属于过错方,从民法上说,过错方应承担因自身过错的不利后果,加大企业的违法惩罚行为,这样有利于督促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签订合法合同,给法院等审判认定关系带来便利。如果社会的人们都在法律框架之内活动,也不会存在企业不签合同浑水摸鱼混淆概念的违法行为了,我想对于此类民事案件法院在认定关系上就不会那么困难了。。

所以我认为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人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应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继续侵犯他人的权利利益。

有法院判决书确认劳动关系就可以办退休手续吗?

1、法院判决书确认劳动关系,只不过是依据劳动法规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于劳动纠纷案件的判决为确认劳动关系,而法院判决书不可能作为许可退休的依据;

2、所有境内退休与否得管理均有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的范畴,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才可作为许可退休的依据: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对于我国退休制度实行的社会保障,只要你的缴费年限(含1992年前工龄、军龄以及下乡年数)超过15周年,年龄达到国家法定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不管你在职与否就可以申办退休手续、批准后次月领取社保局发给的养老金。

4、一旦确定了劳动关系的,退休与否也与劳动纠纷案件被诉讼的单位没有关系,只有在存在劳动关系时期,被诉讼的单位按照国家法规、按照单位和个人比率缴纳五金一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