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劳动关系还有赔偿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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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会认定为有效。
如果劳动者同意单位提出的补偿方案,如果无法证明单位有上述情形,会被认定为有效。并且,劳动者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签字确定的书面材料做出常理的解释或者预判,要反悔没那么容易。
所以,如果真要签署补偿协议,签字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谢邀。题主提出的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解答。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胁迫或欺骗劳动者签订有失公平的补偿协议,劳动者是可以反悔的。可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该协议,重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偿协议,维序合法,劳动者是不能反悔的。协议一旦签字生效后就必须执行。
面临公司违法辞退,该选择经济赔偿?还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个取决你自己的选择。但是一般说来,如果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那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不会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而是支持解除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另外给你说一下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几种常见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
(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员工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并赔钱走了的人,还会被再录用吗?
这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了,如果是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单位又通知该员工参加招聘面试,就没什么问题。
但如果是因为员工的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返聘的成功率极低。
个人建议去试一下,说不定用人单位急用工,或者单位把这个人都忘了,那就有可能成功。
相信因个人原因占90%以上,社会现实造成了矛盾的三方。1:用工方希望榨取你最大的剩余价值。2:儿人呢?一切向钱看把人已经吹的不知东南西北了,拿起鸡毛当令箭。3:不切实际、推卸责任的老大,把本该自己的责任全部已文件式的方式下放人间。实在不是什么高明的办法。
可以。只要该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员工也愿意重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其实,这类情况也不少。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各种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员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错不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依法加强管理,想把以前离职有经验、有能力的员工再请回来工作,也很正常嘛。
笔者作为HR从业近10年,遇到或者听说过的解除劳动合同赔钱最多的是员工业绩问题或者人品问题的,这种情况再录用的可能性为0,企业再录用这种员工那不是啪啪打自己脸嘛。
大概前年我就面试了一个这样的员工。因为我们是一个很大的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有很多,一开始我看到他曾经在我们集团其他公司工作过我还挺开心的,因为这种员工对公司了解,不需要介绍太多,重新回来工作的话公司也是欢迎的。然后我就问了他当年离开的原因,他说的有点支支吾吾,我希望听到真实情况,就说我们对于曾经离开的员工肯定是要到原公司和部门了解情况的,他还是说的比较含糊。我找到当年给他办理离职手续的HR,找到人事信息系统内的考评信息,最终发现他当年就是被裁员的,我简直觉得好惊险好嘛,如果被我招进来了我吃不了兜着走。
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业务调整裁员的,比如最近滴滴的业务调整,被裁掉的可能除了确实业绩不好的员工,也有部分是属于职能重复原因被裁员的。那么未来如果滴滴重启这块业务,很有可能滴滴会再联系当初被裁掉的这部分员工。很简单,这并不是员工过错造成的裁员,用回这些老员工滴滴也少了很多培养成本,而且他们对滴滴的认可度也挺好的,双方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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