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可以签署合同吗
签订了《合作协议》,总经理与公司是不是劳动关系?
1.是劳动关系。
因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判断的依据:(1)双方主体及其主体地位。特别是劳动者为其成员,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地位。(2)具体的工作内容、行为属性。(3)劳动报酬的规定。(4)关系收到劳动法律调整。3.您所说,虽然签订的合作协议,但本质属于劳动关系,而且还没有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话,此合作协议可以作为补充协议。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吗?求解?
您好!
一、分公司未获授权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因为分公司也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总公司的授权属于内部事务,不能拿内部事务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分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才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也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有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分公司只在公司划拨给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超出的部分由公司承担,所以仍然是或者总归是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可以在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分公司的民事行为,视为公司的民事行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并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如果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企业法人代表的劳动合同应该和上级主管单位签订。如果是非国有非集体的公司制企业,企业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建议由公司董事会与其签订。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劳动合同合同应由总公司与其签订。总之,不论是什么形态的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都应该具有彼此独立的特质,能够完全维护自身权益。否则,如果允许企业负责人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企业的利益可能会因为个人权利滥用的牺牲品,同时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企业负责人也可能无辜背上以权谋私的嫌疑或恶名。 需要提醒的是,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例如,非国有非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由于其本身就是雇主,与企业不形成雇佣关系,因而不可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和普通员工一样签订,只不过薪资方面能高点而已,再就是在加班啊或者出差等方面什么的可以单独做个补充协议。可以选择八小时工作制也可以选择综合性工时制等。另外,主管们的劳动合同根据企业性质不同,还可以签订比如保密协议啊,或者竞业限制等特殊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这些高管们的合同必须慎重,最好的做法是做完之后,把范本给你的老总过目,让他提出建议。都通过了,然后就可以网上备案了。
谢谢
一般个人企业来说,经理和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多长?
一般是一年。
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企业自行决定的,只要与员工协商一致进行签订即可。《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分公司负责人可以签署合同吗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