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哪些效力如何
调解的原则、形式是什么?
调解的原则主要有三项:
一是双方自愿的原则。
二是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参考道德规范,照顾民间善良习惯。
三是任何人不愿意或不服从调解,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人不得阻拦,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理的形式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
1、调解工作的三原则:
第一,双方自愿,不许有任何强迫。
第二,要遵守政府政策法律,照顾民间善良习惯。
第三,任何人不愿调解或不服从调解,有权径向县司法处或地方法院起诉。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加以任何阻止或留难。
2、调解的形式,基本上有以下三种:
第一,民间自行调解。即由双方当事人邀请亲友民众团体或公正人士进行调解。
第二,政府调解。主要是村政府或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必要时,也可由区调解委员会或县政府民政科进行调解。
第三,司法机关凋解。已经起诉到县司法处的案件,如认为必要,也可在法庭进行调解。
1.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合法原则。
2.形式:
(1)调解的开始: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2)调解的进行: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这种做法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3)调解的结束: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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