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标准版本怎么写

法律答疑 2025-08-0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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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纪合同是什么意思?

行纪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行纪合同的概述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签订的该合同的性质必须是有关贸易的商业性的合同,并且委托人必须因此支付相应的报酬给行纪人。(典型事例:拍卖公司)

  二、行纪合同的性质

  行纪合同在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它是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类型,也因此在行纪合同中未做规定的部份将与委托合同的规定相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分:

  三、行纪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力与义务

  (1)义务:行纪人在得到委托物时,应当对其妥善保管。

  (2)权力:委托人在行纪人完成行纪合同时,未按时间预期支付或拒绝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可以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但另有约定的应遵循约定。

  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因为行纪人会因该合同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因此当委托人因为第三人不履行签订合同而受到损失时,行纪人应对此向委托人赔偿损失,但另有约定的应遵循约定。

  2. 价格的出入

  (1)当行纪人以高价买入或者低价卖出货物时,行纪人补齐差价则行纪合同可以发生效力,行纪人便可要求委托人履行合同。

  示例1:A委托B购买货物,要求花费不可以超过10万元,但是B却花费了11万元。(高价买入)

  示例2:A委托B销售货物,要求花费不可以低于10万元,但是B的售价为9万元。(低价卖出)

  (2)当行纪人以高价卖出或者以低价买入时,行纪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增加自己的报酬,但另有约定的应遵循约定,约定无法确定时,获得利益归委托人所有。

  示例1:A委托B购买货物,要求花费不可以超过10万元,但是B只花费了9万元。(高价卖出)

  示例2:A委托B销售货物,要求花费不可以低于10万元,但是B的售价为11万元。(低价买入)

  3. 介入权

  当委托人委托行纪人时,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方或者出卖方时,商品必须有“市场定价”。但除了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情况。因为无市场定价时行纪人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定价,有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您好,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行纪人在我国过去又称“牙行”、“经纪人”。行纪是一种营业。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欲从事行纪业,必须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行纪合同中,给付行纪人报酬的另一方民事主体称为委托人。行纪合同在我国大陆被称为“信托合同”,行纪人被称为“信托商店”或者“委托行”。但这种信托合同与英美法系中的信托制度虽字眼相似,其实迥然不同;信托合同实系行纪合同,属债法范畴,而信托制度则属物权法的范畴;信托合同只含双方当事人(行纪人和委托人),信托制度则含有三方当事人(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合同以行纪人代委托人买卖动产等财产为主旨,而信托制度则以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的财产为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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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1] 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

行纪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均收取报酬,委托人和行纪人在合同中均负有义务,故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在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说明自己是受人之托,第三人也无需知道委托人是谁、信用如何。

3.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

4.行纪人受托出售或者购入的物品归委托人所有。

无论是委托人交给行纪人的出售物品,或者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入的物品,其所有权均归属于委托人,风险责任也由委托人负担。

5.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6.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我国《合同法》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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