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夫妻个人债务
2013年婚姻法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坐牢期间,妻子借钱是否为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丈夫坐牢期间,妻子借钱是否为共同债务?如何界定?妻子的债务,如果是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或是房子坏了要修缮,或是儿女读书开支,或是公婆病了住院了,或是亲戚家做喜事送了礼等等,那怕丈夫坐牢回家不承认这个债务也是不行,一定是共同债务,夫妻同还同担,法律不允许扯皮。
如果妻子的债务,是为不是为了家里的困境产生的债务,而是为了自己个人奢侈生活胡买乱花无事长请胡朋狗友花天酒地而欠下的债务,还或是打牌赌博债台高筑,无力还款等等,这些债务丈夫都是没有义务替你分担债务,都是妻子自己自食其果。
夫妻之间一般债务都是合伙分担,特珠违法使用的债务就是谁借谁还,不属于家庭债务。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也就是说,即使妻子所借款项虽然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只要用于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要看妻子借债的真实目的是想做什么? 如果是为了这个家庭的需要,为了迎接丈夫回归正常生活,那么应为共同债务。如果是趁人之危,想乘丈夫入狱之机借债然后出走,那么不应视为共同债务,因为丈夫在狱中身不由己无法对妻子的行为做到管控,所以妻子借的债不应视为共同债务。
要看实际情况,如果妻子是为了维持夫妻的共同生活而作出的借款行为,应当是属于共同债务。举个例子,如果妻子为了自我虚荣买了一个高于自己与丈夫消费水平的奢侈品包包而借款,这个包包很明显只能被妻子日常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负担的开支。这就不属于。假设,妻子为了经营夫妻两人的生意而借款,即使丈夫不知情,也应当视为共同债务。
法院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及举证责任?
你好,谢谢你的邀请,我呢是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我学习政法这一块,对于你问题所问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生活需要的所债务举证这个问题呢,我就这么给你说一下好吗。对于你所说的这个问题呢我想说一下,就是关于婚姻的问题,这个婚姻呢有夫妻共同财产说法,如果你们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就拥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权利这也是彼此的权利,我说的这个答案呢希望作者采纳。
在这里呢我就这样给大家说一下,这个呢在法院当中,我也给大家举例子说明一下里面的情况,对于这个夫妻之间超出个人名义生活所需要的债务以及举证呢,我们就要看这些财产首先是不是生活中所共有的,也就是说呢这个主要是生活中所共有的话那么这些财产都应该有夫妻共同来承担彼此的债务,但如果不是则由自己来承担。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认定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但是第二条也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举证责任分配
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感谢悟空小秘书邀请,题主提到夫妻双方一方债务,应该是婚前债务。执行这个债务,首先要了解双方的意见和太度如何,若对方觉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同意替对方还债,就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不同意为对方还债,那就只能把财产分一半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能去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只能说,如果是双方的财产可以进行析产的话,那么对析产后属于一方债务人一方的财产,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是双方没有经过析产,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法院是不能够对个人债务强制执行他的共同财产的。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通过房管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有其他共有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该共有房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在执行过程当中,共有人(夫妻)之间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同时共有人(夫妻)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也可以提起析产之诉分割该共有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对于查封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可以评估、拍卖,另一方共有人(夫或者妻)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房屋拍卖之后所得价款,只能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实践当中,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如果债权人想要防范此类执行风险,最好在借款合同中让配偶一方签字,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将配偶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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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经明确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现在问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的仅仅是执行问题,其实就是执行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首先说明是可以执行的,只要确认是共同财产,只是程序有些复杂,可能需要较多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意思就是可以先查封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具体执行,可能遇到难题。假如真的查封了,另一方肯定会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先暂停其他处分行为,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执行会中止;如果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继续执行。当然即使驳回异议,另一方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要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可能判决不得执行。
当然,不管是驳回异议还是驳回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都是需要足够证据支持的。在另一方采取这些措施后,法院依程序都是需要审查证据,只要查封的属于共同财产,那么一般都是会驳回异议或者驳回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
在具体执行财产时,相对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享有的份额情况,执行部门会保留其份额,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般会执行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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