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征地中,村委会有权利征收吗
村委会能用耕地建村道吗?
村委会不能用耕地建村道,因为耕地受法律保护,不能用作非农性质。不能改作其他用途。这是守护耕地红线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古人说:民以食为天,如果一个国家的老百姓饭都吃不饱,势必会引起社会的混乱,所以村委会不能用耕地建村道。
村委会有权调解村里土地吗?
村委会有权调解村里土地吗?村委会也是掌握土地基本情况的,最基层的领导单位,土地虽说有政策,三十年不变,可是需要调解的土地还得靠村委会,在不违背政策的情况下,都是可调解的,当然不是调整,或是大的变动,除非国家建设用地,但是那都是有偿征用,只需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协助既可,因为多数赔偿都按国家标准,农民很少有不同意见,村委会虽是农村最基层单位,可是无论是谁动用土地,都得经村委会经手,否则一事无成!
农村修路村委会有权力吗?
农村修路村委会有权力自己制定设计方案,或招标外包施工,或本集体自己招人施工,并有权招聘专业人员从事设计,施工与监督检查施工质量问题。
因为村委会的职责是管理与维护农村基础设施,保障人们的生活,出行安全,所以农村修路村委会有权决策。
有权力,但需要批准。
农村修路占用土地,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所以村委会为了改善村里交通,是有权力修路的。
如果修路属于新建或扩建修路的话,则依法必须取得土地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否则的话,否则属于违法占用土地进行交通建设。
农村土地有权利给农民分配吗?
有权利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委会能不能有权利确权土地?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扩展资料: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农委会在承包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找人代签进行土地确权显然是违规的,既是对确权工作的不重视和懈怠,也是对农户的不负责,虽然这种做法暂时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不合法”程度,但是确实是非常不合理的。
为什么讲暂时?因为若日后因为该农户因为土地面积、土地范围等事宜发生土地纠纷,由于该农户在确权时并未收到通知,且自己出具代签委托书,是可以起诉村委会的,此时就可以从不合理上升到不合法的范围里了。
根据农村土地确权的流程,在村里面明确下发了土地确权方案之后,村委会有义务对土地确权加以宣传,并将这一工作通知到各家各户,确保每户人都知道,并且了解其确权意向,做到心里有数,也就是一个基础的摸底调查,再酌情开展进一步的确权工作。
确权中要求确权农户必须参与到现场的测绘工作中,然后绘制出该农户的土地草图,发包方和承包方都确认无误之后分别进行签字或者按手印以及盖章事宜,报送上级审核通过之后办法确权证书。
而对于由于长期在外务工,且家里没有人,自己也赶不回来的农户来讲,村委会首先要找到该农户的联系方式并与之取得联系,告知他土地确权这一事情,如果赶不回来,需按要求出具委托协议书,并签字由他人代为完成确权工作。
如果村委会联系不到该农户,则可以先按照现有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上的进行备案登记,直到联系到该农户之后再依照流程进行确权和发证。
总之,农村土地确权终止该确权到户,事关每户农民的切身土地利益,不经过农户的确权肯定是不规范的,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可以去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反馈要求处理。
这个真不算是一个问题。在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一定要清楚这个概念,集体所有。也就是最早说的集体所有制。所以说土地确权这个事是由村集体来做的。三十年前,土地下放到户,也是村集体来分的。村委都有统一的记录,每户都有土地使用证。即使是申请宅基地也要首先村委通过,才可以到国土局审批。
当然这里也有一个问题,从法律上讲,村委不作为一级行政单位,城市居委会也是一样。但是都有一定的权力。按我的理解来说,算是代管,代执行。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稳定农村,建设农村,发展农村的利民政策。为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落实,2013年1月31日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自此,全国展开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土地确权机关。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由此可见,村委会是不能有权利确权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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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而村民委员会,做为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工作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土地确权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确权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在确权过程中,村委会需要把上级人民政府需要的信息进行调查、收集、登记和反馈,并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传达给村民。
但是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所有”。中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按这些规定,现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以下几种:(1)村农民集体;(2)乡镇农民集体;(3)村内多个农民集体如村民小组等。由于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或程序,这样,就导致农民集体无法行使所有权,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力。因此,客观上就由相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综合以上:土地确权的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但是村委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政策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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