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的效力是什么样的
随意更改劳动合同主体合法吗?
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更改后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按原合同走,如果强制更改,可以起诉以及找相关部门,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都这样,不过这样以侵犯劳动者权益为前提的霸王条款,只会令公司越来越糟,好的公司是不会克扣员工假期的,甚至变着法给你休假,最好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因为每个人的情况不同
关于劳动合同自然变更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1)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
(2)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3)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4)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地点是山东和全国,公司能随意调整工作地点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山东”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山东”为由,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工作地点与实际履行不同的以实际履行为准。同时对工作地点的调动,要综合考虑到公司经营管理需求对地点调动的合理性及是否会大幅度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成本。如果公司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如原在北京的工作地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只能去天津。而新的办公地点,其实离原办公地址不是特别远,交通并非完全不便利,这种情况下调动工作地点,并无不当。如果具有合理性,但会大幅度增加劳动者的生活成本,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才能对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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