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区别有什么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区别?
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
间接正犯是指参与、协助犯罪行为的人,但不参与作案实质的行为
教唆犯是指通过言语、文字、信件、电报、电话、网络、广播、电视等方式教唆他人犯罪,实际上是诱导他人犯罪
比如,一个人教唆他人去偷某家商店,而不参与实际偷窃行为,这个人就是教唆犯;而一个人协助另一个人偷窃,例如掩护,看守警察等,这个人就是间接正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有以下区别:第一,主观方面不同。
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是教唆者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通常情况下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间接正犯只有单独犯罪的故意。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
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无犯罪故意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犯罪形态不同。
教唆犯是共同犯罪,而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
第四,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教唆犯罪中,教唆者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间接正犯则只能是由利用他人犯罪者承担责任,被利用者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无犯罪故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是有明显区别的。
1.教唆犯是指在他人实施犯罪之前,有计划、有意识地诱导或者教唆他人参与犯罪,因此教唆犯是刑法中的共犯之一,要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犯罪责任。
2.而间接正犯是指直接未参与犯罪行为,但与实施犯罪行为有密切关联,例如为犯罪提供资金、工具、场所、情报等帮助,或者协助犯罪或者掩盖罪行等,因此也要承担刑罚责任。
3.因此,教唆犯和间接正犯虽然都有一定的犯罪关系,但是教唆犯的行为更加主动和恶劣,罪责应该更重,而间接正犯的行为则相对被动,罪责相对较轻。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都是刑法中的概念,在犯罪中起到不同的作用。
教唆犯指的是煽动、诱使他人进行犯罪行为的人,教唆犯需要存在实质性的行为,即真实地鼓励他人犯罪,并最终实现了犯罪的行为。教唆犯是直接责任人。间接正犯指的是慢性犯罪的共犯,即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但给予实施犯罪行为的协助、保护或瞒庇等行为,导致犯罪行为的成功实现。
间接正犯是从犯或共犯,其责任低于直接犯罪行为的人。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是不同的。
1.教唆犯是指刻意教唆或怂恿他人犯罪的人,是起首犯分子,他是策动或乔装而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他排斥谴责社会道德,甚至会为了更多地得到某种利益而故意煽动别人去犯罪。
2.间接正犯则指因为与他人共同实施某种罪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他在其他人犯罪行为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如自愿充当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或者为其他犯罪行为提供必要的资金、领导或隐蔽场地等等。
两者的区别在于,教唆犯是指刻意导致他人犯罪的人,间接正犯是指实际上是在协助实施犯罪的行为上承担了责任。
如何区别教唆犯和间接正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都有以教唆的方法实施的共同点,但二者有明显区别:间接正犯不一定是属于共同犯罪,而教唆犯是属于共同犯罪的种类。
1、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直接正犯”的对称,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即把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利用,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而间接正犯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将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人犯罪,此时,教唆人不是教唆犯,而变成间接正犯。因为只有其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其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
3、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有以下区别:第一,主观方面不同。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是教唆者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通常情况下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间接正犯只有单独犯罪的故意。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无犯罪故意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第三,犯罪形态不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而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第四,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教唆犯罪中,教唆者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间接正犯则只能是由利用他人犯罪者承担责任,被利用者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无犯罪故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4、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被教唆人与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为前提。本案中,一方面,张某的孙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符合教唆犯的对象要求,同时张某的孙子由于不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其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不符和盗窃罪的主要条件,不构成盗窃罪;另一方面,曾某明知张某的孙子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但是故意加以利用来达到自己预期的犯罪目的,张某的孙子在曾某的盗窃行为中仅处于“工具”的地位,故而曾某与张某的孙子之间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曾某属于单独犯罪中的“间接实行犯”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区别有什么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