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休庭笔迹鉴定是否可以(离婚案休庭笔迹鉴定是否可以做)
夫妻离婚,男方有借条说是借父母的钱买的房子,是离婚时后补的,这样的笔迹能鉴定吗?有法律依据吗?
先说结论,笔迹鉴定没有意义。
什么是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习惯,对笔迹进行分析,对笔迹由几个人书写,由谁书写进行判断的一种技术手段。而对于笔迹形成的时间仅能够确定一定的时间范围,无法做到准确确定书写时间,毕竟这不是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
为什么没有意义?
您想做笔迹鉴定的目的肯定是为了证明老公所提供的借条真伪。相信他能拿出借条,肯定借条由他本人书写没有问题。既然借条是真的,您做笔迹鉴定也就没有了意义。
父母并没有给子女购买房屋的义务,所以如果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即使借条上仅有男方自己的签字,法院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购买房屋发生的债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肯定没有问题。
那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吗?
1、证明赠与关系,如果女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为对夫妻两人的财物赠与关系,那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核实男方父母出资情况,如果男方父母没有出资行为,男方的行为就涉及编造虚假债务问题了。
找个有钱人自然好,可是有钱人的钱也真的没有那么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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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笔迹鉴定
不知你们结婚多长时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的房子是怎么买的,由谁花钱买的,这个能糊涂吗?
如果结婚时,这套房子已经买好。或者婚姻登记前夕,对婚房就该弄清楚。
婚房是买的?买的是公婆赠与的,还是借公婆钱买的,还是男方自己挣钱买的?
总之一句话,是男方婚前买的,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与你无关。
如果这套房子是在你们结婚后买的,有两个资金来源:
一个是你们婚后两人用共同工资奖金收入劳动报酬买的,这套房子属于夫妻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一个是正像男方所说,是向公婆借钱买的。借钱买房几十万元,是真是假你还不知道吗?
买房是家庭正常消费,这么大的事不可能不和你商量?
男方什么时候亮出他向父母借钱买房的借条?
如果结婚后你就知道,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你俩办理离婚时,男方亮出借条,不用笔迹鉴定,因为它不好使。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借条,或者这个借条你事后认账,是你们俩人的共同意思表示,这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否则的话,你不认账就是他的个人债务。
不论这个借条是婚前写的,还是要离婚了男方与父母串通后补的,你一概不承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他是没辙的。
关于对此借条是否笔迹鉴定问题,我看没必要,或者不主动提出。
在法院开庭时,可以对此借条写的时间表明有异议的态度,至于是否鉴定由法院决定。
如果鉴定向你收费的话,你更没必要非得鉴定。
如果此房是婚前买的,你啥话不说,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这个房子与你无关,那个借条也与你无关,你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这房子是你们婚后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如果你没有过错,房子你是有一半产权的。
如果他要房子,必须给你房子一半的钱。
你把房子产权证书好好看看,另外打听一下这个房子的市场价多少,心中要有数。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无论原告或被告都有权向法庭申请鉴定,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获取有利于诉讼的证据。
夫妻离婚,往往为了共同财产分割产生分歧,当然采取协商的方式比较理想,互量互让、和平分开。
离婚时,分房产会不可避免,一般情况是对于共同共有的平分就好了。如果男方有借条说是借父母的钱买的,当然属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对借条产生异议或不认可的话,应寻找其他证据进行有力佐证,比如买房时钱的来龙去脉或取款凭证等,有必要时,还可以申请笔迹鉴定,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图片来自网络
这牵涉二个问题,一是这套房子是属于男方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的共有财产;二是借款的真实性,由谁来偿还的问题。第一个问题,这套房子是男方婚前购买的〈不管男方借谁的钱买的,房产证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离婚时这套房子归男方所有,如果这套房子是婚后购买的(不管是男借钱买的,不管房产证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这套房子各分得一半。第二个问题,离婚时男方拿出借条,说是借父母的钱买的房子,如果是婚前借钱买的房子,这属于男方和其父母之间的债务问题,女方不存在与男方父母的债务关系,如果是婚后(扯了结婚证后)男方借父母的钱买房子这件事沒有告诉女方,女方不知道房子是男方借钱买的,离婚时女方也不承认这笔债务,那么这套房子仍然按夫妻共同财产矛以分割,男方借父母的钱由男方自己偿还。
离婚时男方拿出借父母的钱买房子的借条,其实没有什么意义,只要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离婚时房子归男方,不管男方借谁的钱买的房子,借款都由男方自己偿还,只要男方婚后没有告诉女方这套房子是借钱买的,离婚时女方也不知道这套房子是男方借钱买的,男方拿出的借条只属于男方个人借款,此事与女方无关,女方也无需提出对借条的真伪进行鉴定。这张借条只证明了男方借了父母的钱用来买房子,证明不了这是夫妻应当共同偿还的债务
你好,根据这两年的司法审判实践,这种情况做笔迹鉴定,并无必要。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为赠与,父母主张借贷,现在的审判实践基本上会支持
已经有大量的类似案例,包括我们本地也有案例,当父母为已婚的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房屋写着子女双方名字的时候,如果子女离婚,房屋会判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父母主张出资的购房款为借贷,实践中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这里面的法理基础是,父母没有为成年子女出资购房的法定义务,对于大额的出资款,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为赠与,父母亲又否认是赠与,并主张是借贷关系, 符合传统和民间习俗。
另一方面,从婚姻法的角度,虽然现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借贷,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认可,即“共债共签”。
但是,司法解释也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即如果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即使只有一方认可,只要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真实,而且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这个解释的例外情形的规定,如果父母提供的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有真实的流水能够显示该款确实用于购房,那么只要有一方认可是借贷,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既然是这样,实际上父母只要能够证明出资是用于了购房,有一方认可是借贷,就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这个借条到底是事后所补还是之前写的并不重要,因为即使事后补的,只要有真实银行流水,也是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
审判实践中这么认定对另一方是否公平合理?
是否公平合理,没有固定的标准,不同的人眼里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我们试想一下,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子,有时候可能会掏空自己一辈子的积蓄,他们的本意应该是,如果小两口能够恩恩爱爱,白头偕老,正常应该也不会再主张返还这个款项。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想,如果父母亲掏空积蓄为小两口买房,而小两口生活没多久就离婚了,另一半要分走一半的房产,这并不符合父母的本意,对于父母这一方在说,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可以理解为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借贷,即这个借购房款算借贷,但如果小两口恩恩爱爱白头偕老,则无须再偿还;或者也可以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小两口离婚时,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从夫妻中的另一方来说,他实际上对这一份出资也没有负担过,如果解除婚姻,返还这部分出资,并不会造成他的亏损,相反的,由于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他还享有了该房产增值的部分收益。
当然,他如果认为在婚姻中受到了损害,他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赔偿,或者要求多分财产,那是另外一层的法律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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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些年,还可以鉴定鉴定是否后补的,现在基本没这个必要了。
以上海为例,目前的口径在往“即使是后面补的,但考虑到公平原则,仍偏向于认可借贷关系的成立”。
这个风向其实早就有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也有那么一条,“父母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屋,视为对其一人的赠与,是其个人财产”。这条明显和《婚姻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则是不同的。也是考虑到了公平性。
毕竟房子价值那么高。
如果都是父母出钱的,目前都偏向于认可借贷关系。
房子涨的部分和父母无关,钱还是得还一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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