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忘房屋财产分割离婚后可以要求分割吗
- 购房合同是夫妻两个人名字没办房产证离婚后房产怎样分割?
- 夫妻双方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 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能主张分割财产吗?为什么?
- 一方起诉离婚未涉及财产,被告方要求分割财产怎么办?
- 夫妻已经离婚不存在任何关系房产法院怎么分割呢?
购房合同是夫妻两个人名字没办房产证离婚后房产怎样分割?
婚前房婚后产权证加名字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夫妻双方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一般情况下除非对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不承担扶养义务,否则是不能在离婚之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一方担心自己的财产权益会因为对方受到侵害,双方可以签订婚后财产归属协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若夫妻一方找到非善意的第三人恶意串通变卖房产,应及时收集转账流水、房产变更登记情况等相关证据,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承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无论何时均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置。如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又不要求离婚,如无法定情形是不可以的。但如果出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使是婚姻关系期间,也可以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期间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起诉一方能否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起诉一方是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也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能主张分割财产吗?为什么?
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实际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当然可以要求分割。根据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但适用上述规定时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一是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对共同财产并不知情,另一方也没有明示有共同财产。二是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对在一方名下共有财产都是明知的,对方没有隐瞒,却签订了“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的协议,视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确认,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再提起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法院不会支持。
一方起诉离婚未涉及财产,被告方要求分割财产怎么办?
法院必须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因为离婚案件是复合型案件,不仅处理离婚问题,还必须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要法院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已经离婚不存在任何关系房产法院怎么分割呢?
【许剑律师】为您解答:
离婚后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1、根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前储蓄应当各自属于个人财产,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分割房产时应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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