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直接自诉吗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文书,申请人该如何提起拒执罪自诉?
最高法,关于自诉,有过专门的通知和规定。
就现实中,有效的操作是,和执行法官具体沟通,让法官先和公安对接,比较方便。
自诉的途径,是向公安报案,向法官提供线索,向检察提出申请,在这三个主体中,执行法官对你的案子最清楚。
公安一般对拒执罪报案,不会贸然受理的,因为,这里面的证据无法立刻判断,他们一般也会让你去和执行法官商讨。
我是在法言法,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导致申请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申请人该如何进一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下面由我来具体为您进行分析。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是恶意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此罪的构成要求被执行人客观上有执行能力,但是主观恶意不履行义务,主客观两个方面必须同时满足,且情节严重。
拒执罪可以由公诉机关进行公诉,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收集到确定证据后,进行依法自诉。
二、拒执罪自诉,申请人应该干些什么
收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此证据可以是录音、录像及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恶意不履行义务的其他相关证据。
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关控告,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等材料。
到管辖地法院进行自诉案件的立案。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义务,存在主观不愿和客观不能两个方面,针对主观不愿的,作为申请执行人应该积极主动的尽自己一切能力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配合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依法执行,早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客观不能的情况,申请人应该在执行案件立案并终结本次执行后,积极关注被执行人财产财务状况并及时向执行机关反馈情况,争取早日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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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判决罪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不起诉?
上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的法律条款截图。
但是,如果在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嫌疑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的行为有罪,且罪名成立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说此嫌疑人的行为有任何罪名!
如果嫌疑人是因为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到“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将此嫌疑人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嫌疑人没有违反犯罪行为的,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至于你现在所说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刑事法庭判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犯罪罪名已经成立,完成了此案件的审判程序,根本就再涉及不到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了。
可能是你说明有错误,是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自己起诉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自诉。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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