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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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则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列保证人为被告。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或者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保证人单独列为被告。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相同,都是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则不享有此权利。
总的来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保证期间和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使得债权人在选择保证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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