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两次补充侦查规定是什么?

法律观点 2025-08-01 5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批捕后两次补充侦查规定是什么?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批捕后两次补充侦查规定是什么?的知识,包括批捕后两次补充侦查规定是什么?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1. 团伙盗窃一万二,被逮捕四个半月后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还会再退回侦查一次吗?会判多久?
  2. 继续侦查和补充侦查的区别?
  3.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下了补充侦查提纲,但是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无法逮捕,这样还有必要再次提捕吗?
  4. 开庭之后可以补充侦查几次?
  5. 刑事案件检查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两次,第三次又建议撤案符合程序吗?该怎么办?

团伙盗窃一万二,被逮捕四个半月后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还会再退回侦查一次吗?会判多久?

团伙盗窃一万二,被逮捕四个半月后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还会再退回侦查一次吗?会判多久?

  •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退回补充侦查。
  • 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退回补充侦查重新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 题主问到团伙盗窃一万二,被逮捕四个半月后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是否还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决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
  • 但盗窃一万二,量刑不会太高,被逮捕四个半月,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估计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性不大。

在公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为两次,每次以两个月为限。但具体要不要退,退一次还是两次,每次补充侦查时间是否要用满两个月时间,则以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侦查机关认为证据没有问题了,可以不够在两个月的时间段内的任何一天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达到起诉条件的就会起诉到法院,认为还需补充证据等的则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院的审查时间为一个月,到期要么退回补充侦查,要么起诉到法院,或者做不起诉。具体看案情。

一万二算是金额比较大的了,各地对金额的标准具体制定不同。怎么判,还要看具体案情。如入室盗窃就会重些,盗窃救灾物资等也会重些。

继续侦查和补充侦查的区别?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但现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次数限制是两次。

继续侦查一般是由于证据不足或案情不明确,案件还没结取保候审,继续侦查案件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下了补充侦查提纲,但是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无法逮捕,这样还有必要再次提捕吗?

本人就是检察院批捕科的。

希望可以帮助您。

1、你说的这种情况我之前办的案件就遇到过,一般情况,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就不需要再次提捕了。

2、我们检察院不需要补充侦查卷,但是各地方检察院的考评标准不一样,所以要求还是不一致的。所以案件的具体情况你一定要和检察院该案件的承办人,或者和该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沟通,问他们是否需要哪些资料。像我们这边的刑警大队对每个案件和我们都及时沟通,合作很愉快。

开庭之后可以补充侦查几次?

开庭之后可以补充侦查两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和第20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刑事案件检查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两次,第三次又建议撤案符合程序吗?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第三次建议撤销案件,是否符合程序,我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帮你分析一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个法条已经将这个问题解释的非常清楚了。即经过补充侦查两次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该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就应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至于你说的撤销案件问题,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对立案侦查尚未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才存在撤销案件的可能。如果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即使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也只能作出不起诉处理,而不能撤销案件,因为该环节已经完结了,并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环节倒回去。

所以,如果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即使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只能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而不能建议撤销案件。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我还回答了很多法律实务问题,欢迎留言关注,共同讨论提高!

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第三次你再报上去,检察院要求撤案,说明你这一案件没有证据能起诉了,或者说根本就不能追究责任。

我想你问的是经济案件吧?如果案子连立案都不够,你们立了,是什么问题?看来检察院照顾两家关系,给你是留面子了,让你们补了二回,最后谁都没办法了,只得撤案。

如果我判断得对,你说是谁之过?

谢谢邀请。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经两次补侦,案件仍然达不到公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不是必须,应当)。但是,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三重风险:一是受害人申诉,二是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三是加剧公检矛盾。所以,检察机关一般不做不诉决定,以回避风险,而是私下建议(没有法律授权)公安机关撤案。如果案件确实不够铁案,公安机关一般会接受检察机关的好意,向检察机关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意见书,然后,继续侦查或者直接撤销案件。这种建议因为没有法律授权,所以,检察机关不会使用法律文书,而是由公诉部门私下口头建议,所以,严格的说不能算是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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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大致流程,先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然有些案件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及认定正确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的手续完备。

由上述可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才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审查后一是可能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种可能是退回补充侦查,实务当中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主要基于两种缘由:实体上的原因;程序上的原因。

实体:主要是从犯罪事实及证据方面考虑,包括: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等情形。

程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及高检规则等相关法律关于侦查活动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也就是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以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当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也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至于怎么办?题主是哪一方呢,如果是曾经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你来说影响是积极的,不需要做什么。当然有其他更具体的细节或者特殊的情形另当别论。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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