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应当中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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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在以下情形下会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会中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无法受理;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复议申请与其他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存在重复;4.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限;5.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但当事人未提出延长期限的理由。
行政复议中止意味着复议申请不再继续进行,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
在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中止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只是需要选择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
行政复议可能会被中止的情形包括:原告申请中止复议程序、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要求中止、行政机关已自行撤销原处分、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等。例如,当复议程序中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原告可以申请中止复议程序;当行政机关确有正当理由时,也可以要求中止。总之,中止行政复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合法的程序进行。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如下: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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