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农村房子没过户拆迁款给谁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如何归属?
谢谢邀请!
我已经认真审题了,问题是房子没有过户,拆迁款属于谁的?
好的,从题目来看,这是套二手房,而且正在交易当中,有可能问问题的是房主,那么首先我们来看下过户的问题;
一,房子交易已经进行到什么程度了,客户交了定金了还是自己把首付款打进监管账户了,我认为双方应该是签了定金合同的,不然就没有这个问题了,我先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一个深圳真实的案例,买方在深圳福田买了一套二手房,签了合同交了100万定金,结果第二天深圳政策解开了,房子一下子翻了将近800万,房东第二天果断毁约,赔了300万违约金,退还100万定金,房东还转了500万,房价还在不断升。
说到这里你可能也明白了,你的拆迁补偿够赔吗?
没有方法,在那么大的利益面前,大部分人很难守住契约精神,只能违约。
那么现在问题就是按照法律来说,如果你赔违约金是赔定金的三倍还是定金加首付款的三倍呢,这个你就要咨询律师了。
最后就是拆迁这个事情,没有你想象那么快有可能一年有可能五年,是有变数的,可能你把房子卖了,然后钱生钱早就超过拆迁的赔偿款了呢?
最后我建议是拖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不能什么便宜我们都占了,把问题摆在台面上一起解决,好了最后祝你顺利!
我是选房君,想了解更多的房产信息,请关注我!
1、签订合同但没有过户的房子拆迁,拆迁款应当属于原房主,但原房主应当赔偿买受人经济损失。
2、因为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仍应是原房主。这种情况下,原房主就是被拆迁人,因此,房屋拆迁款应当属于原房主。
3、但是,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当履行,原房主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有效履行,且房屋已被拆迁,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并因此给买受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原房主应当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
在拆迁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卖家与买家本已达成了房屋买卖合意,且买家支付了定金或是房屋的全部的价款,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还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这时候遇到房屋拆迁了,房屋的拆迁补偿比原来该房屋的交易的价格,翻了数倍。面对巨额利益,卖家和买家都会以自己享有房屋拆迁的补偿主体资格而争抢征收拆迁补偿款。那此时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到底该给谁呢?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的意思是说:房屋买卖如果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即使买家付了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卖家。卖家还能对房屋实施一切权利。而此时对于交了钱的买家来说,卖家只是欠债的人,买家有权根据买卖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而根据《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综上:如果房屋买卖仅完成了交易行为,而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的征收补偿款项是应该给付给原卖家(即房屋所有人)的。而此时对于买家的损失,买家可通过提起违约等赔偿诉讼,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房屋买卖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买家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同时,买家支付了购房款既未获得交易房屋的产权,也未获得房屋征收补偿,虽然其可以通过合同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赔偿,但却无形中加剧了社会矛盾的产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非常不利。所以,房屋买卖,不管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积极履行房屋买卖的所有程序,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麻烦。
1.买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清购房款,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买房人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2.当房屋被征收时,卖房人作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但其在该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为其出卖给买房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在此情况下,买房人可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实践中,征收部门可直接与实际买受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
您好,一般来说,房屋征收补偿是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如果您已经买了该房屋,但是没有过户,买家获得征收补偿款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因为,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如下:
1.买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清购房款,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买房人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2.当房屋被征收时,卖房人作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但其在该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为其出卖给买房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在此情况下,买房人可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实践中,征收部门可直接与实际买受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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