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继承问题可以作为遗产吗
父母去世后,他们承包的土地是否可以按照遗产来分?耕种权由谁来继承?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所以它不属村民个人遗产,故子女不能继承土地所有权。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土地的使用权,该使用权却可以继承,即土地不用交回村集体,其子女可继续耕种使用该土地,收获利益。
土地承包法31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遗产,能否被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肯定不属于遗产,不可能被继承。但是,农村的房屋是遗产,遗产可以依法继承。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宅基地有地随房走的政策,继承者在继承了农村房屋后,自然获得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即,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继承房产而获得,但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到其真系亲属或指定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公民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称为继承。封建社会中的爵位和地位都是可以继承的,但在我国现阶段的继承中,主要是指继承财产,职务、地位等不存在继承问题。也就是说,被依法继承的,属于死亡人员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也称为遗产,包括死者生产所有的人具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除直接的财务外,还包括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在我国的现有制度中,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比如土地,就属于生产资料,但是,我国的土地属于公有制,即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不是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所以无法继承。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是基于国家允许的一种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有偿或无偿使用,但是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无法得到。个人没有所有权的东西,不个能属于私有财产,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不过,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的,以户为单位免费使用,虽然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关系存续,户内的其他成员都有使用权,这相当于从集体取得使用权,不是继承问题。即使该家庭户内没有其他人员,其他有继承权的真系亲属,或者按遗属可以继承遗产的其他人员,都可以通过获得死亡人房产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也不是继承问题,是使用权的取得。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可能没有把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划分清楚。
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国家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农民并不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也仅仅是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对于一个使用权的财产来说,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的合法的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但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般都是农民自己出资所盖,所以对于地上的房屋,农民是拥有所有权的。地上的房屋,如果农民去世,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但是毕竟房屋是建造在地上,不是空中楼阁,所以如果有人继承了房屋,那么相应的也就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这并不代表农民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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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具体理由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之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是享有使用权。
举例说明:张三租了李四的店铺开张做生意,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李四的,而店铺的使用权是张三通过出租获得的!
2、《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权人可以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所有权的必备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之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农民依法可以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于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没有处分的权利。
举例说明:张三租了李四的店铺做生意,张三可以占有店铺,进行使用,获得收益,由于店铺的所有权是李四的,所以张三没有处分的权利将店铺进行买卖。
3、《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及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私有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第1点和第2点的内容明确宅基地因为个人不享有所有权,那么就不具备处分权,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就不属于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
举例说明:张三租了李四的店铺做生意,店铺所有权属于李四的,张三通过出租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不享有店铺所有权,不能买卖,所以店铺不是张三的合法私有财产。
4、《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看出个人遗产的范围,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个人合法私有财产,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
举例说明:张三租了李四的店铺做生意做了20年,张三去世,其子张小三不能因为张三长期使用店铺,就享有了继承权。因为张三只是享有店铺的用益物权,张小三可以继承店铺做生意收益的继承,但是店铺不是张三的遗产,张小三要想得到店铺的所有权,那么只能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而不能通过继承获得。
这里强调一点,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村民个人,是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当宅基地上有房屋,那么可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依附在宅基地使用权上,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将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举例说明:张三租了李四的店铺做生意,对店内进行了装潢和购置电器家具,这些物品属于张三的合法财产,可以通过继承获得。若张三去世后,这些物品没有管理好灭失了以后,就不存在继承了。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所以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同理的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在累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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