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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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无需补偿
1.通常情况下,只有公司在劳动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给予员工补偿,依据的法律条款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补偿费用与工作年限挂钩,1年或半年以上的补偿1个月,不足半年的补偿半个月,相关法条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无需补偿不等于无需赔偿
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有过错,即使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会承担相关责任,相关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主张赔偿金的情形,包括未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加班未付加班费、未购买社保等。
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有上述情形,即使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也需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2倍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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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注: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事实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且续签的劳动合同的条件与原劳动合同相同或者更高的,此时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则用人不用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形是指用人单位同意续签,但是却降低工资待遇等条件的,此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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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所以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也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主要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患病或工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单位所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岗等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因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这三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一是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额规定解除劳动合的;四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五是用人单位破产或是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标准为在单位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半年以下发给半个月,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第三,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如果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如果到期,双方没有意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谈不上经济补偿或是赔偿的问题。但是如果双方有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故意维持或是提高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合同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由于用人单位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续订的条件,导致劳动者按照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朋友您好,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可以向公司主张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要求及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下:
1、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该劳动合同终止。所以这里应该是劳动合同终止而不是解除。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员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除非公司维持或者提供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外,员工不愿因续签外,那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你的劳动合同比如说5年,到期之后,除了公司给你续签你不同意之外,如果公司不提续签就这样合同终止了,公司是应该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公司提出续签你不同意,公司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2、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年限进行计算的,工作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这里的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举例说明,如果你工作了5年,就是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详情见图片)
注意事项:N:代表工作年限
N+1:是指劳动者不存在过错被公司解雇,那么公司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公司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2N:是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需要支付2倍赔偿金。
问题的用词存在歧义,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则需要根据解除的原因及程序等等认定。
这里主要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
很多用人单位或个人都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职工就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用人单位也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但是,劳动合同法毕竟是一部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核心的法律,以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有着不一样。劳动合同法在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的补偿有着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经济补偿金则规定在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所以根据该规定,只有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是劳动待遇维持或提升的这种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待岗一年后公司给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如何赔偿?
1.按照在公司的年限计算经济补偿.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但职工近一年来,只发最低生活费的怎么办?
一般来说,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工资本身未足额支付,你可以按照足额支付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并要求补足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工资,你主张工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就扣工资合法进行举证,举证不能,你就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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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该按照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同时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因此,上述问题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分段计算,即劳动者在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应该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应该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此你不用担心,肯定不能按最低生活费来计算,否则,就是不合法。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三、法律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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