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庭财产分配申请怎么写,内容是什么
多人起诉同一债务人,执行财产该如何分配?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被执行人到底是个人还是公司的这种形式,因为不同的主体,所依据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执行的措施也是不一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的这种情况,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都开始申请强制执行,那么一般是按照执行数额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当多人参与分配的时候,是按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说不分先后顺序。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的这种主体形式,那么是不按照比例的,是要看有没有担保,一般有担保的优先,如果都没有担保的这种情况,是按照采取强制措施的顺序来进行执行的,也就是说,谁先申请的谁就优先分配。当然,如果债权人无力偿还的时候,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有的地方已经出台规定,对于首封的债权人,可以在20%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所以,一旦进入诉讼,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不仅可以获得首封处置权,还能获得相应的优先受偿。
参与分配的对象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则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换句话说,谁先查封,谁就能获得清偿。当然,若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话,那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就能避免首封权人获得清偿,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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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债务人多个债务纠纷,需要判断每一个债务,是否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2.如果按照优先受偿(先拿到钱)的顺序排序,应该是:
第一,留置权;
第二,有登记的抵押权;
第三,质押权;
第四,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和没有任何质押、抵押、留置的普通债权。
说法律术语有些拗口,法律微言用一个例子,把上面问题全部用大白话说清楚:
八戒分别欠了老唐、沙僧、悟空、白龙马、牛魔王、太白金星的钱。
- 他向唐僧借钱的时候呢,把高老庄的房子抵押给了唐僧,唐僧还长了个心眼,去房产局专门做了个抵押登记。唐僧手里的,是抵押登记的债权;
- 他借沙僧钱的时候,也是用了同样的房子抵押给沙僧,只签了抵押合同,但是没有去房产局登记。这是没做抵押登记的债权;
- 他向悟空、白龙马借钱的时候,就是凭借着自己的表演天赋,让悟空和白龙马觉得他可怜,就把钱借给了他,就是签了个借条;
- 后来,八戒又缺钱了,拿着自己的九齿钉耙,质押给牛魔王,借了钱。所谓质押,就是先把九齿钉耙放在牛魔王那保管,等还了钱,再拿回来;
- 再后来,八戒开车带着玉面狐狸出去兜风,没想到却撞树上了,他去把车送到太白金星那里修,没想到修完了,不给钱就想提车,被太白金星把车给留置了(扣下来了)。
这时候,唐僧、沙僧、悟空、白龙马、牛魔王、太白金星全部去法院起诉八戒,那么谁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呢?
- 首先得到受偿的是太白金星,他使用了留置权,法院把八戒的车拍卖了,把一部分修车钱给了太白金星;
- 然后,得到受偿的是唐僧,法院把八戒的房子拍卖了,把钱还给了唐僧;
- 再次,得到受偿的是牛魔王,法院把八戒的九齿钉耙拍卖了,把钱还给了牛魔王
- 最后,拍卖八戒车、房子、九齿钉耙剩下的钱,再返还给沙僧、悟空、白龙马。如果剩下的钱足够还还挺好,如果不够还,就只能按照债务比例清偿。比如八戒欠了沙僧10万,欠了悟空20万,欠了白龙马30万,那么就按照1:2:3的比例,把钱给上面三个人分了。
所以,八戒的故事告诉我们什么?
第一,能抵押的欠款合同,一定要去房产局做抵押登记;
第二,能要物质押的,一定先拿到手里才保准,而且借钱的数额要和物的价值相当;
第三,留置权也是有一定界限的,不能八戒欠了你的钱,你随便去他家里扣什么东西,这样不行,必须是八戒主动把东西交给你,比如修车,不给钱,你才不还他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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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被执行人是个人,还是公司来认定。
若被执行人属于个人,存在多个债权时,这个时候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从上面规定来看,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那通过参与分配进行分配。对于参与分配,原则上是按照债权金额进行按比例分配。不过,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出台规定,对于首封的债权人,可以在20%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所以,一旦进入诉讼,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不仅可以获得首封处置权,还能获得相应的优先受偿。
因为参与分配的对象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所以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则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换句话说,谁先查封,谁就能获得清偿。当然,若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话,那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就能避免首封权人获得清偿,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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