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几次签无固定期限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是否必须签订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法该条的理解,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即(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十年则可直接签订,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也就是2008年以后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定权在劳动者手中。
第一,劳动者主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同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是允许的。
第二,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 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也就是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等;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原工作或者另行安排工作的;
- 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或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能够胜任工作的。
综上所述,是区别对待,不是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续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需要签订的,用人单位是没有选择权的,但是前提是劳动者必须没有存在相关的过错,如果劳动者存在一些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话,也是例外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也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必须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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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你在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只要你有意愿,可以要求企业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你捧了铁饭碗,只是你工作单位相对稳定,在平时企业工作中,你思想不能松懈,工作不能懈怠。如果,今后你一旦出现严重违规违纪或违法等行为,你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照样可以依法解除。顺祝工作快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