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争议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遇到劳动争议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呢)
劳动争议的处理和预防有什么区别?
预防在争议发生前作用,处理在争议发生后作用。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它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和矛盾的外在表现,是由于劳动关系不协调、不稳定所致。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目前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共同地积极地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预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人社局、社保局、劳动局、劳动仲裁委,遭遇劳动纠纷到底该找谁?
分析认为,各个政府机构工作的出发点和开展工作重性侧重点各有不同。因此应有不同的分工。
如个人挡案处理或转移有纠纷应找人社局。企业和个人的缴费额有纠纷应找社保局。
职工工作的调动和职务级别,技术考核级别考证纠纷应找劳动局。
离职补偿和对劳动法的执行违规纠纷及一切劳动纠纷,可应先予劳动仲裁解决,直至上诉法院。
以上个人见解,如有不妥,请指正。
人社局、社保局、劳动局,其实是一个部门,只是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名称而已。
相对应的,现在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以前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再之前就叫劳动局。在国务院是部,在省一级是厅,再下面就叫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贵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在现实中,一般的县、区人社局里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也可以直接进入仲裁程序。
现在在人社局有劳动监察大队,以及12333劳动者维权投诉电话,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直接进行投诉维权。
劳动者对自己的社会保险的维权,可以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或者社保费征收机构投诉,现在的社会保险费是由税务局征收,可以直接向他们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