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赠与加名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房产赠与加名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呢)
父母赠与的房产,房产证加上妻子的名字,离婚父母能收回房产吗?
针对这个问题,提问者实则并未说明具体情形,笔者试揣如下情形:
一是房子原登记在父母名下,通过赠与转移登记到儿子名下,再行增加妻子一方名字;
二是父母出资,原由儿子一方购买并取得权属登记,其后又增加妻子名字;
三是父母出资,夫妻双方签订合同,直接登记为夫妻共有。这几种情形下,倘若发生争议而引致诉讼的,实则诉辩双方可选择和主张的情形都是可能不同的。
首先倘若房子原在父母名下,通过赠与转移给儿子,此时物权已登记,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产权已然归属儿子,赠与合同已经无法撤回。而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加名的形式,实则是一种转移登记,增加妻子为不动产共有人,那么此系一种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无论父母是否明确表示该套不动产赠与儿子系只赠与给儿子自己,因儿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利处分其名下不动产,增加妻子为共有人的行为,已然系一种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离婚时理应原则依据该物权登记份额予以分割。
其次,倘若父母系通过出资方式,在儿子一人取得权属证书后再行增加其妻子名字的,虽然亦构成对个人财产的处分,系婚内夫妻之间的赠与形式,但是此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父母会主张该笔购房出资款系对夫妻二人的借款。但是此种主张囿于传统习俗及举证方面的困难问题导致鲜有被法院支持的情形,但是亦不排除实践中确实存在父母借款给子女买房的情形,倘若真实存在借款书面协议,则该主张则可能会得到主持,起码父母的出资款存在收回的可能。
倘若直接登记为双方共有,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倘若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如通过公证的形式,则登记为双方共有显然会被认定为赠与双方之意思表示,则分割时亦需夫妻双方共同分割。
另外,在具体分割时虽然父母无法收回房产,但司法实践中多数会考虑对该房屋贡献大小,并结合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等情形综合判断,针对共有房屋采用公开竞价,折价补偿或者变价补偿的方式。此情形考虑男方父母出资的情形,倾向男方取得不动产权属的可能较大,但适当补偿女方那是肯定需要的。
综上所述,若不细究该问题的各种情形,依据赠与合同法理,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妻子已然加名,显然登记完成,赠与是无法撤销了。同时父母想要收回房子基本没有这种可能,因为其并非产权人,其儿子取得不动产权属,通过折价补偿方式给女方可以取得不动产全部产权是具有可能的,而父母取回房子并不现实的。这也提醒一些父母,倘若确实对其子女婚姻不报期望,那么建议直接通过公证赠与的方式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
我是崔拉弹唱,专注房地产领域及家事领域法律,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你问的这种情况如今很普遍,我是律师出身,给你作答。我猜测应该是你父母给你全款买的房子,就是为了让你娶媳妇用的。然而,你女朋友要求房产证上必须加上她的名字,否则就不跟你结婚,于是你就在房产证上加了女方的名字。这种情况属于父母以结婚为条件,赠与你们小两口的。然后你们果然如愿结婚了,赠与条件就满足了,赠与行为也实现了,同时房产登记也变更为你们夫妻二人所共有。现在女方要离婚,你不要怕,不用担心房子被女方分走一半,房子是夫妻共有不错,但不见得是一人一半,这要你们俩人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就只能让法院看如何分割了,通常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夫妻双方对婚姻的贡献,二是双方结婚时间长短,三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比如说你们结婚时间很短,也没有生儿育女,并且你对离婚并无明显过错,比如出轨家暴等,那么女方顶多就是分20%左右。具体你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推算一下。但是你说的父母收回房子是绝对不可能了。
我是萌宝爸,报社法务,律师,可以关注我,多个朋友探讨
您好!
这种情况下,父母无法收回房产。
按照题主描述,按照个人理解,适当对问题解读一下:
- 题主应当是“儿子”,自己的父母赠与了一套房产,并且这套房子已经完成了赠与过户。否则,房产证上无法增加妻子名字。这里我们不去探讨是赠与的时候就加名了,还是先赠与过户给儿子、儿子随后又加的妻子名字。这些情况不影响结论。
- 现在儿子与儿媳离婚,儿子的父母想把房子收回来。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男方父母不能以儿子离婚为条件,撤销赠与。换句话说:赠送出去的,收不回来了(无法撤销)。
什么情况下,赠与可以撤销?
套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把房子赠与给了子女,而子女触发了上述条件,那么父母是有权利撤销的(注意提请时限)。
但是,题主的描述,明显不符合上述“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因此,撤销不了——父母赠与出去的房子,要不回来。
针对上述规定中的(三)再适当解释一下:
赠与是可以附加条件的。如果受赠方违背了条件约定,赠与方同样可以提请撤销。
但是按照题主情况,想收回房子的理由(或者说当初赠与的条件),可以理解为“子女不能离婚”。但是,我国倡导的是婚姻自由,所以,以约定别人婚姻状态作为条件,在赠与中是不成立的。
你好,感谢邀请!
目前根据你的描述,父母赠与的房产,而且已经加上妻子的名字,那么房产赠与已经成立,撤回的情况基本就是损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等!那么你的情况是因为夫妻不合,导致的离婚,是无法撤回的!只能是在判决上,妥善处理此房的判决关系!争取拿回来!
答:#在幸福敲门看测评#
随着一代人一代人的更迭,人们变得越来越现实,越来越让现在的中年人无法理解了。
爱情,曾经是六七十年代人结婚的唯一理由。而今,好像它已经只是停留在大学校园了。一旦踏入社会,远离了那座象牙塔,人心立即变得现实而残酷。钱,在这个时候,已经超越了品质、颜值、梦想和奋斗。
最为现实的,就是恋爱相亲的第一个问题“有房吗”,这时已经为结婚时不动产证加名埋下了伏笔,想来残酷而可笑。
结婚的时候已经为离婚做好了准备,并为此冠上一个“女方要的只是安全感”的美好理由。难道,结婚这样的人生大事,男方是拿来开玩笑的不成?女方要男方给安全感,男方也应该向女方要安全感,你拿什么给?也许男方父母一辈子的积蓄都在房子上面,难道只用几年夫妻对等付出的婚姻(甚至是男方付出更多)就轻松取走对方父母一生的辛劳?
【我们的观点】
父母赠与的房产,房产证加上妻子的名字,离婚时父母已经无权收回房产。
解决这个问题并非没有办法。
PART 1: 《民法典》的赠与规定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所有的民事活动从公司设立、合同签订到缴纳物业费、离婚等大小事务,均可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其中: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父母赠与儿子房产,到了妻子加名这一步,必然已经完成了父母赠与的权利转移;而儿子加妻子姓名时,已经到了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阶段,一旦完成权利登记则不可撤销。
关于“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之规定,则被婚姻自由的相关规定不允许以婚姻存续视为义务而限制。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夫妻离婚行为,除非夫方老迈病残不能自理,或者妻方有意侵害夫方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否则以上条款均不能触发。事实上,婚姻失败的案例中,以上情形占比极少。
PART 2: 解决建议
1)解决方案:
父母给儿子购置新房最省钱的办法有两种:一是父母出资直接以儿子姓名买房,不动产证一步到位登记在儿子名下;二是父母出资买房,不动产证登记在父母名下,五年后买卖过户给儿子。
其他的方式还有赠与、继承等,涉及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以及其他各种费用等。从长期的角度,综合来看以上两种方式最为省钱,原因在此不一一详述。
这两种办法的操作,无论是父母全资购房或者父母交纳首付款,只能是在儿子婚姻登记完成后;且在买房过程中,由儿子出具向父母借款用于购房的借条,并由父母银行账户转账至儿子账户,形成转账记录,从而形成完整的借款记录。
2)法律解释:
如果在儿子夫妻因故婚姻破裂时,该项借款则将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规定中,虽然规定了“共债共签”,但也明确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那么,明确了借款用途的借条与转账记录,以及儿子买房付款的交易对手均能够明确为购房行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债务无疑。
至于第二种方式“父母出资买房,不动产证登记在父母名下,五年后买卖过户给儿子”,父母子女间的交易行为并不能对抗借款形成的债务。
如此,一旦儿子婚姻破裂,妻方要求分割财产时,父母则可凭借条与转账记录主张权利,查封保全房产,以确保自己权利不受损害。
《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尚无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以上建议供读者参考。
【结语】
新时代的婚姻,尤其是当前还是独生子女的一代,夫妻之间其实是两家合一家,无所谓男娶女嫁。也因此,有很多女方父母会给女儿购买房产,为的就是夫妻平等,少一些物质上的争执,为女儿争取更多的安全感。
婚姻,应当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精神层面。这句话,简单的主谓宾语应当是“婚姻是精神层面”。可见,物质基础作为前提,固然不可或缺,但也不能喧宾夺主,否则有何幸福可言。
让婚姻回归爱情,才是夫妻相处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