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一直没要赔偿怎么处理
- 工伤鉴定一年过后没有赔偿怎么办?
- 工伤认定下来了不做劳动能力鉴定怎么赔偿?
- 因工伤亡单位没交工伤保险无能力赔付,该怎么办?要不要请律师帮忙?
- 工伤事故没有工伤认定,且超过诉讼时效,如何主张工伤赔偿?
- 工伤鉴定之后要进行二次手术但是公司不赔偿我了怎么办?
工伤鉴定一年过后没有赔偿怎么办?
如果工伤鉴定一年过后仍然没有获得赔偿,首先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途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或无法联系,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和资料非常重要,比如工伤鉴定书、医疗记录、工资单等。同时,保持冷静和耐心,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住,法律是保护工人权益的有力武器,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
工伤认定下来了不做劳动能力鉴定怎么赔偿?
如果工伤认定已经确定,但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赔偿的方式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定。
一种可能的方式是根据工伤认定的程度和影响,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另一种方式是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结合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赔偿金额的计算。具体的赔偿方式和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执行。建议您咨询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赔偿信息和建议。
因工伤亡单位没交工伤保险无能力赔付,该怎么办?要不要请律师帮忙?
劳动者因工伤亡,如果认定为工亡的,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并且没有能力赔偿的,劳动者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亡期间的待遇。
一、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如果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亡待遇,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工伤事故没有工伤认定,且超过诉讼时效,如何主张工伤赔偿?
1、什么是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2、现没有被认定工伤,原本应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或收到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3、现已经错失上述两个救济措施的期限,现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具体要根据你们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不被认定工伤是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的话,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工伤鉴定之后要进行二次手术但是公司不赔偿我了怎么办?
员工工伤伤残鉴定之后还需要二次手术,费用依然是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审核进行报销。如果伤情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可以申请复查鉴定,以最后一次鉴定结果为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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