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相关法规规定追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追偿追偿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申请代位追偿需要携带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中责任方的车主信息、申请代位追偿的当事人的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还有车险的保险单据或者凭证。代位追偿的申请步骤主要有六步,具体如下:
(1)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对方(肇事司机)的相关信息、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您的保险凭证或者单据。
(2)定损修车。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员裁定的维修项目到二类以上的维修店修车。
(3)等待对方复议。复议时间为15天,复议期间对方会接到交警电话通知,车主需要等待对方15天的复议;
(4)获得保险赔偿。车辆维修完成后,您先垫付维修费用,之后拿到您保险公司的理赔点进行报销理赔。
(5)配合作证。您需要配合您的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调查肇事者的情况。
(6)结案。从法律途径获得肇事者的赔偿后结案。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
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需提供以下材料:
“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等。
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3)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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