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谁有权处理

法律百科 2025-08-0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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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取证?
  2. 夫妻一方有权处置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3.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将房屋赠予给别人吗?

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取证?

夫妻都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也就是一方有权花掉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对一方花掉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出示证据证明,一方花掉的财产并没有用于家庭花费,而完全是用于一方个人所需,那么花掉财产的一方就需要出示证据证明他花掉的财产确实是用于家庭的,如果他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而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却证明一方花掉的财产是用于他自己个人所需的,在离婚时,法院还是认为一方花掉的财产依然存在,另一方应该分到一半,也就是花掉财产的一方需要拿出花掉财产的一半财产给另一方。

而如果花掉财产的一方有证据证明他所花费的财产都是用于家庭的,那么另一方是不能要求在离婚时花掉财产的一方给于另一方补偿的。

夫妻一方有权处置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有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旦需要进行财产处置事宜,需要双方一致同意;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做出处置财产的行为,而购买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已经做了相应的变更登记,可以取得财产所有权;

最后,买卖行为获得的钱款,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要分具体情况,看你这里说的处分是指什么行为。如果是出租,是可以的。如果是出售则是不可以的,出售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双方同意。但是,如果买房构成善意取得,你只能起诉卖房的人,要求赔偿损失,而没有办法主张房屋买卖无效恢复登记。

要看具体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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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前不可以,必须夫妻共同出面签字。物权法实施以后,单独登记单独处置,共同登记共同处置,也就是说,产权证上是单独所有,那么所有人单独处置:不管出租出售抵押等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共同拥有则必须双方签字才有效。

但单独处置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才产的事实,如某夫妻一方卖了其名下的一套婚内房产,如她们离婚,已卖掉的这套房产的房款会纳入到共同财产里进行分割。只不过房管局不再承担鉴定婚内财产与否的这个角色而已。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将房屋赠予给别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将房屋赠与别人,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应该经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通过以赠与方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即另外一方同意的,单方赠与条款无效。不过,他人有理由相信(有证据证明)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

相关法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产时,法律对另一方权利的保护途径无非是宣布处分行为无效,从而赋予另一方以追回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而保护第三人合理的信赖利益,则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确认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使第三人受到有效合同的保护。这种途径在立法上是通过限制共有人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进行抗辩的方式实现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种途径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使第三人直接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如《民通意见》第89条同时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则明确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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