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量刑规定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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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
1、删除公司网络内容,计算机系统存储的信息的,如后果严重,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行为。3、行为人故意删除公司网络信息,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上述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概念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即网络服务渎职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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