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生效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知识 2025-07-27 7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建设合同生效具备哪些条件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建设合同生效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劳动合同法》里的“劳动条件”具体是指什么?
  2. 与成立业委会同等条件需六成签字率一样,要求物业与业主签服务合同,超六成为生效合理吗?
  3. 劳动合同签订,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劳动合同法》里的“劳动条件”具体是指什么?

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和安全卫生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即工作地点)、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劳动条件?

我举例子,你是警察,让你去抓杀人犯,的给你配枪,这就是劳动条件。

你是水暖工,去修暖气,得给你配扳手,这就是劳动条件。

你是快递小哥,得给你配交通工具,这就是劳动条件。

你是油漆工,得给你配口罩,这就是劳动条件,

你要是搬运工,得给你配手套,这就是劳动条件。

还有十万个职业条件,就不详细讲了,你告诉我们你做什么,再告诉你什么是劳动条件。

与成立业委会同等条件需六成签字率一样,要求物业与业主签服务合同,超六成为生效合理吗?

主帖编者根本没有认真学习过《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说话漏洞百出,谬论不少。

对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法律和政策都是公开而透明的。只是宣传普及不足,知晓的人不多,认真学习者更少。

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很难的情况,近年已有很大改善。尤其是政府的扶助、指导的:力度加大了,门槛降低了。

《条例》修订后,新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交房满两年以后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并且要求基层政府积极引导和扶助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小区若有20%以上业主联名申请,街道办事处应该在6O天以内派人到小区开始筹备工作。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人员、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业委会筹备组的正副组长,按法定程序进行组建业主委员会。

条件不能降的太低,否则缺乏民意基础的业委会即便是成立了也是无法代表全体业主意愿,无法开展工作的。不但其代表性受到怀疑,而且合法性同样不明确。甚至容易被别有用心者操控,成为矛盾的温床。

对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仍然以会议形式较好。网络会议、书面签名等简化形式虽然易行,但对制订《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重要制度来说,缺乏广泛深入的讨论是不妥的。 而且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的严肃性、仪式性都是较大缺憾。

业主的管理权和选举权往往以投票表决权行使,而表决的程序是公正的基础。表决的规则必须符合选举办法和议事规则。

少数服从多数,是业主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至于是简单多数,还是三分之二的多数,要按事项的重要性来决定,并且作为规则固定下来。弃权票的处置也要规则化,写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解聘、聘用物业公司,只要简单多数的得票就可通过,成为会议决议。

谁提的这么一个不伦不类的问题?《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只规定业委会或物业选聘,需要50%的业主同意且所占面积同时超过50%,哪里来的以业主签字生效一说。选票根据选举法规,应注“同意”“反对”和“弃权”字样,弃权票不能以“视作同意”票计入同意票。主要在农村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操纵选举就是典型一条。选举业委会和选聘物业公司也不允许操纵选举。

看来题主所说的是前期物业服务,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待小区入住业主达到一定比例后就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由新成立的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並与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不应当与每一户业主单独签订合同,因各个业主的诉求不一样,在合同履行中会有很多障碍,合同很难履行。需要说明的是,物业公司是为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公共秩序的部分进行维护,保养,和正常运转服务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物业公司並不为单个业主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服务,这一点业主容易产生误会,物业公司要向业主说明。

劳动合同签订,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或连续签订第三次合同. 只要具备以上任一条件, 劳动者都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就是: 不用每次合同到期都要担心公司是否同意续签. 再就是公司让走路时经济赔偿是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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