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有哪几种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期间,如果被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可以提出停止执行的请求。
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要求合理,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在行政复议期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而停止执行。这是因为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目的的权限范围和职责范围。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除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都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所以这些只能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包括: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认定、登记等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等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奖励、补贴等行政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不满意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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