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有没有诉讼时效
何时起诉担保人?担保责任期与担保的诉讼时效各是如何?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你可认真对待阅读上述法律规定,便可!
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是什么意思?
主债务履行期限是什么概念
主债务履行期限是相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期限来说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担保已经过期,债权人凭借催收通知可以起诉担保人吗?
我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有句法律名言叫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非常重要,如果自己对自己的权利都不放在心上,那么别人又能怎么样呢?
连带担保已经过期,债权人凭借催收通知起诉担保人,是不被法律支持的。即便贷款人和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上再签字,也只能认为是供务人对债务进行再次确认,对担保人是没有效力的。担保期限是一个固定的期间,不会因什么原因而停止或重新起算(法律上叫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
退一步讲,即便被起诉了,只需要积极应诉,在开庭的时候提出保证已经超过了担保期限,法官审查核实后也会作出判决,你也不用承担责任。
但是保证期间有半年和两年的区别,你要注意。
即使起诉连带担保人,也不能胜诉了。因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所以,债权人再起诉担保人已经失去了胜诉的机会了。
一、关于连带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人保、物保、抵押、质押、留置权等实现债权的方式。其中人保中的保证责任就是以自然人的个人信誉、资信作为实现债权的承诺。如果债务人违约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行使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三年,它调整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主债权关系,不包括保证除斥期间。保证担保人的除斥期间赋予的是实体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在担保法规定中,一般保证担保人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期限可以中断。
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对连带责任保证有相应改动。比如保证担保期限一律实行六个月,不再有两年期限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是什么责任,直接推定为一般保证担保,不再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种规定与原来担保法规定有质的区别。
二、关于催收通知
当事人之间就债权债务实施催款,履行相应的手续等导致时效中断的,能否对抗保证担保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催告函或履行债务通知书与债务人签订还款计划书等形式表达债务清偿意愿时,本债权诉讼时效对主合同当事人可以时效中断,而对连带保证担保期限并不能中断。除非是一般保证担保。
很多债权人为了有效降低催款成本,选择自行书面材料催告债务人还款,但是忽略了担保人条款,导致保证担保过期而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一旦过期增加了债权请求权成本风险,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如果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处于搁置状态。
题主说担保期限已经超过,债权人只凭借向原债务人发出的催告函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恐怕行不通了。此时,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等待债权人走法律程序,让法院处理就可以了。
这个问题的重点在于债权人是否在担保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有催收或发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就不存在问题。按规定,债权人一旦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那我们就不再计算保证期限,而是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后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现在起诉有可能已经过了约定的保证期限,但这不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这里不要片面的认为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起诉,没有起诉则视为放弃对保证人的权利主张。
这个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至于起诉跟获得法院支持,这是两回事。只要当事人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立案都没有问题。但保证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保证期限,法院是要主动审查认定。
另外说一个《民法典》的变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们以前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时候是按连带保证处理。但现在没有约定的话,那就按一般保证处理。债权人以后在要求保证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明确保证责任方式,避免后面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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