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药店需要什么手续
开药店需要什么证件?
第一步,办理《营业执照》。第二步,取得《同意筹建通知书》。第三步,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的办理,需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和住所使用证明等。
(二)药店筹建的申请,需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申请人、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拟任企业负责人、拟任质量负责人、拟任第二药师材料,营业场所的地理位置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和租赁意向协议等。
(三)药店筹建验收的申请,需提交:《同意筹建通知书》,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准确经营地址及示意图,店内药品分类图,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企业负责人聘用合同,质量负责人不少于1年期的聘用合同,第二药师不少于1年期的聘用合同,全体从业人员名单一览表,验收、养护人员及营业员的学历证明及健康证明,药品储存设施目录、设备目录、GSP软件安装证明,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各类台账目录、表格目录等。
材料齐全,通过现场核查,符合开办要求,经过5天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完成审批取得许可证。
以上证照的申领,均可在县行政审批局窗口咨询和办理。
开药房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我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开药店需要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和相关证件,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此外,还需要购买足够的药品库存、配备专业知识的物流及仓储管理人员、医药销售人员、药剂师等,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在运营期间,还需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的质量、训练员工,建立客户服务体系等。总之,开一间合法、合规、规范经营的药店,需要充足的准备和一定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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