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归谁管理

法律知识 2025-09-04 6
大家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归谁管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归谁管理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2. 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管辖的有关问题?
  3.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意见书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写吗?
  4. 批捕时的检察官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官是同一人吗?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侦查阶段还没有卷宗生成,律师是无权也没办法阅卷的,也就谈不上违规。案件需要到审查起诉阶段生成卷宗,这时律师是有权利阅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无权阅卷;在检察院起诉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管辖的有关问题?

本案指定管辖是否合法问题,由于没有具体案情,我无法评判。但是两边看不到案卷的情况经常遇见,主要原因在于接收案件检察院收到案卷后,需要初步审查后再录入电脑系统,才能提供阅卷服务,而初步审查和录入电脑系统都需要时间,你赶上这个时间段,得到前台的回答就是“没有这个案件”。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商请前台接待人员去问一下后台人员,立马知道案卷所在!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指定管辖只存在法院之间,但是公安部和最高检自我授权,也有了指定管辖的权利。

指定管辖解决的是管辖不明或者原本有管辖权后来因为特殊原因尚失管辖权的情形,其背后的逻辑也是为了解决各部门之间可能相互扯皮的问题。

既然指定管辖后,案卷材料移送也是正常合理的,只是部门之间工作效率和方式让人觉得等待的时间有点冗长,但只是正常程序,因为不同检察院之间的材料移送可能需要通过机要的方式,需要耐心等待,移送之后律师可以正常阅卷和提交辩护意见,不妨碍辩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管辖的问题?

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或者怕受到人为、权利干扰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为排除这些因素,会采用异地侦查、异地公诉、异地审判的程序。或者跨县、跨市、跨省的方式,目的就是为了依法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意见书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写吗?

核心问题就一个:谅解还是不谅解。

我经手过一个案子,被害的姑娘写了满满的一页纸“我要杀了他”之类的话。然后检察院据此认为被告人未取得当事人谅解,从量刑上根据规范进行加减。至于案发过程,可以陈述,但最好分开写。因为被害人的陈述也是证据的一种。如果你的陈述和警方提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不一致,检察院可能会退回补充侦查。

丢失的项链属于因被告人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包括你事后支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的细节性操作可以聘请本地律师面谈。PS,警察的意思应该不是叫你私了,而是接受和解。这是“和谐社会”对政法机关的要求,随时调解处处调解,不代表警方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说话。你可以拒绝和解。

批捕时的检察官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官是同一人吗?

“捕诉合一”的作用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可能就是实行“捕诉合一”的制度,也就是本设问所说的,同一检察官负责一个案件从审查批准逮捕到出庭公诉结束。该制度的优势在于同一检察官可以较快的熟悉案情,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对于从重从快惩治犯罪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质量由检察官的责任制来保障,即,检察官对其承办的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

刑事案件实行“捕诉合一”,并不是检察机关的首创。公安机关办理刑案件实行的“侦审合一”具有类似的作用,即,刑事案件的预审,归侦查部门统一行使。近年来有些地方恢复了预审的设置,但检察机关实行“捕诉合一”后,公安机关又有些弱化预审的功能。

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案件分为不同的阶段,司法机关设置不同的部门处理是有科学根据,并不是案件责任制能够解决的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将侦查、预审分为二个不同的阶段,可以克服侦查人员先入为主的思维缺陷,也可以避免因刑讯逼供而产生的错案。同样,刑事诉讼法将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分为两个阶段也有相同的功效。

应当客观认为,刑事案件采取终身负责制应当是针对法官,而不应当针对其他司法人员,否则刑事案件的终身负责制无法落实。法官是决定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最后决定者,例如,侦查机关即便有非法收集证据现象,法官不予采信可以认定无罪,从而追究刑讯逼供者的法律责任,等待“平反”往往事过境迁,没有人承担责任。

可以肯定认为,“严打”“专项行动”并不是我们社会治理的通常模式,“捕诉合一”“侦审合一”等制度有利于从速处理犯罪。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应当缩减,常态的社会是依靠发展与和谐维持,司法机关的改革首先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司法公正才能保障。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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