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别程序种类有哪些[民事特别程序种类有哪些类型]

法律答疑 2025-07-2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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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申请的程序?
  2. 民事上诉案件审理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吗?
  3. 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呢?
  4.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申请的程序?

1.概念: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2.申请程序:(1)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当事人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2)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民事上诉案件审理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不得延长。

扩展材料:

简易程序的法定审限及延长适用与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从设立时起,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就从未规定过它的审限可以延长。相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因此,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限应为绝对期限。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简易程序制度设计目的考虑。因为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若三个月内未审结,就说明案情复杂,不适宜再按简易程序处理,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转为普通程序。

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呢?

  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1。以民事裁定的形式表现。

  民事裁定是指法院为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对发生的程序性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如保全的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等。民事裁定如果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则属于错误民事裁定,也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2。以民事决定的形式表现。

  民事决定是指为正确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对某些特定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主要适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处理回避和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另一方面是处理其他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的问题,如关于合议庭组成的决定、关于审判期间的决定。

  民事决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3。以民事审判保障措施的形式表现。

  民事审判保障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为保障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的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但是,法院采取的保障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4。以期间、期日的方式表现。

  民事审判的期间、期日,是指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时间上的法定要求,法院在确定期间、期日违法的,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5。以送达的方式表现。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和其它法律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法院送达方式违法的,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如课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除以上 3类外,从诉讼理论上说,还应当包括破产程序。但很多国家另设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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