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是什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是什么意思)
劳动监察条例最新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5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山西省特殊工种工龄最新规定?
山西省特殊工种工龄最新规定如下:劳社厅函【2000】143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江苏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
规定如下:
第十条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规定享受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设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各设区的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由各设区的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具体负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建立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帮扶对象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规定给予困难帮扶。
第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规定。
第十三条 弘扬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
工会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联系,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发生迁入、调离、工作变动、亡故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况时,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的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五条 工会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合法权益,支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依法提请有权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