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集团公司签的合同钱能不能付给分公司
付别人钱付一部分怎么做账?
1、企业发生购货业务,支付一半货款且取得对应发票时: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剩余部分货款)
银行存款
2、企业支付剩余部分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公司名称(剩余部分货款)
贷:银行存款
企业发生购货业务,支付一半货款且取得对应发票时,应当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支付核算,剩余未付部分款项应通过“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总包把钱付给分包,分包不给工人,拿钱走了,总包有责任垫付给工人吗?
在工人主张劳务费的案件中,本来只有工人和分包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工人与总包企业并无相应的合同关系,故由总包企业向与其并无合同关系的工人承担先行垫付劳务费的法律责任,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
因此,在实践中,判断某建设公司是否负有先行垫付劳务费用的义务,关键在于其作为总包单位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且导致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总包未结清款项
在实践中,总包单位在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对于分包单位存在一定的违约责任,导致其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让其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并未超过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范围。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总包已结清款项
在总包已结清款项的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因此,只有在总包违法分包,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即使总包已结清款项,仍然应该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这个其实应该看情况。
现在的总包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把劳务分包给相关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支付给工人工资。这是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办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相关的劳务公司资质。所以,分包是有公司资质的,理论上,它是跑不了的,所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如果总包把钱按合同支付给劳务分包商后,分包商跑路了,工人可以找劳务公司要钱,此其一,其二,如果是中间结账,那分包商在总包方还有没结帐的工作,就是还有没完成的工作,这时,总包单位可以直接与劳务分包商谈后期合作问题,如果分包方不积极处理,则总包方可以申请劳动局与法院共同处理此劳务合同之事,如果剩下的钱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则总包方可以在法院起诉分包商,追回工程款项。
反正,分包是跑不了的。
不过,现在这种情况基本上不会产生了,因为要求每月给工人发工资。
这里面先分清楚责任吧,总包、分包、工人,无疑,这里面工人是最无辜的,干了活,拿工资,天经地义,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工人都没有任何错误,他们不应该承担拿不到工资的风险。
再说分包吧,他从总包上接活,然后找工人干活,那么当工程结束后,将工资结清,是他的天然义务,但问题是他跑了,大概也找不到了,这时候,他的错最大,也应该负最大的责任。
总包呢?先不说他这个分包行为本身有没有什么问题,就说他作为工程的总负责方,工人到底是在为你干活吧,而且分包时总要找个靠谱的分包方吧,要对分包方有适当的管理控制紧,要对分包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吧。如果都没有做,总包方的责任也是很明显的。
所以在分包方跑后,总包方有义务将工人工资结清,至于事后如何向分包方索赔,那是他们两者之间的事,与工人没有什么关系。
如果总包方可以不管,那这里面的漏洞就太大了,总包方甚至可以恶意的将工资赖掉,随便找个人来分包,然后在适当的时候让其跑路,这也不是多难的事,政府法律不可能让这种漏洞存在吧!
谢邀。
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劳动合同期间,企业支付给劳动者费用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感谢邀请。
没有明确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是什么费用。
如果提前预支的工资,而你在此后也向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企业就无权要求返还。
如果是其他的费用,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企业给你支付费用,要求你完成的任务是什么?
2.你是否完成了这个任务?
如果你已经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了任务,就不存在费用返还的问题。
如果没有完成,视你完成的程度以及花费的必要开支,与企业进行结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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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题中的提问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我的答案是:你可以要求返还,但能不能要回来,取决于单位支付的是什么性质的费用。下面我们具体聊聊:
一、从员工角度讲,费用的性质分两类
这两类的区分标准是:对于这个费用员工是不是有合法的取得依据?如果这个费用是员工应得的,那么,员工是不需要返还的;如果这个费用不是员工应得的费用,那么就应该返还。
1.哪些是应得的:比如应得的工资、加班费、补贴、福利奖金、工伤赔偿、报销的费用等等;
2.哪些不是应得的?这个就没有具体范围了,只能说本来就不属于这位员工的,结果给他了,那他就得退回来,比如多付给他的工资、报销、骗取的奖金等等。
二、从单位角度讲:无论是不是员工应得的,单位都可以要求返还(为啥?请往下细看,特别是打工朋友们注意啦)
因为要求返还,和最终是不是该返还,这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举个栗子:
单位一共付给了这位员工100万,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员工要求他返还这一百万。你只需要证明这个员工收到了你这边付过去的一百万就可以了(即使其中99万都是他应得的工资)。
而员工必须要证明他是有合法的取得依据,比如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明其中多少是工资、多少是补贴、多少是奖金等等,对钱的性质一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可能就存在着返还的可能了。
综上,我认为:单位要求返还的权利是有的,至于有没有道理必须返还,还需要从钱款的性质上确定。通俗点说:打官司的权利你有,但是结果上打不打得赢可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结束语:咱们劳动者还是要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这些与自身相关的材料,这些都是你合法的取得公司钱款的依据。虽然公司不至于如此龌蹉的起诉要求你退回工资之类的,但是这些材料却同时又是你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维权的依据,所以还是妥善保管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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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劳动报酬类(也就是工资),一种是非劳动报酬类。我们分别来说。
一、劳动报酬(工资)
1、如果是工作时间员工正常提供了劳动的工资,那么公司支付后就不可以要求返还。
2、如果员工通过虚假考勤等方式上班,没有付出实际劳动的,如果公司有证据,那么是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公司的,如果数额较大,可能会存在两种罪名,一种是欺诈罪,这种是要判刑的,一种是不当得利,相对处罚要轻一点。但不管哪种,都是要返还未付出劳动期间的工资。
二、非劳动报酬类,比如公司垫付的个人原因的医疗费、借款、培训费等,那么应当按照以下来定义。
1、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费用一定要有详细名目以及用途,且应当有书面签收单、签订的协议等证明,如果公司不能证明的话,那么公司也是没办法要求返还的。
2、针对公司已现金方式给员工的费用,公司一定要能证明该费用属于公司,比如借条、收据等等,要详细说明情况。
总的来说,如果公司不能证明支付的费用属于公司、不能证明费用的用途、也没有书面的证明,那么公司也是无法要求员工返还的。
根据企业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报酬待遇类(也就是工资组成部分),还有一种是非劳动报酬类(提前支付的差旅费)。我们分别来说。
一、劳动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提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员工正常提供了劳动,那么公司支付后就不可以要求返还。劳动报酬是应该的,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2.如员工虚假考勤,没有付出实际劳动的,如果公司有证据,那么是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公司的,如果数额较大,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都是要返还未付出劳动期间的工资。
二、非劳动报酬类,比如公司出预付的差旅费,公司为员工垫付的医疗费等,
1、公司给员工的费用要有详细名目以及用途,一般会要求书面签收单、等证明,
2.如果员工没有生单位付给费用的事件员工应该复返单位,如果是单位支付的医疗费,如果是因工作的话,医疗垫付的医疗应该由社会中心支付,员工应该返还,如果是因为病症的话医疗费应该由医疗保险支付,没有入社会保险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范围内应该由单位承担的员工或以不返还。
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相关费用时,应该保留相应的存根,要能够说明此费用是何性质的费用?如需要返还必须要保留返还的依据!理由如下: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的费用时应注明该“费用”的性质,是工资?是奖金?还是本案所讲的投资款?以及是否需要返还?《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就一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首先要搞清楚,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合法解除,有些情况要支付经济补偿,有些情况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正常情况下,单位做出解除决定,一般不会主动支付经济补偿,更不会主动承认自己是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只有劳动者认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时候,单位才有可能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一旦主张单位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实际上是接受了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事实上排除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凡是涉及赔偿金的劳动争议,一旦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仲裁作出裁决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无论是否实际支付),那么双方劳动关系就不会再履行。涉及是否违法解除的劳动争议中,恢复劳动关系和支付赔偿金,只能二选一,不能都选。这个和一般民事合同争议中可以主张违约金并要求继续履行不同。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当然是否定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是不是代表单位只要花点钱就可以随意开除员工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这个问题显然是问反了,首先,单位是不可以随意的解除员工的。单位如果想开除一个员工必须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规定了什么情况下这个员工可以被开除,单位才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开除,否则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时候,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解除的。
但是确实有一条法律规定指的就是如果单位真的存在违法解除劳动的合同的情况,那么是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但是这个必须是要有前提条件,就是单位确实违法解除了,也没有办法再继续履行了,或者员工也不想再继续履行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能让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但绝不能反过来说,只要单位花钱就能够一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能倒着说的。
另外,即便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不是说就一定只能支付经济赔偿金来解决,因为员工是可以进行选择的。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是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所以,如果员工不要求支付赔偿金,而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也只能让员工继续在这儿工作,而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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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法太绝对。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动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分成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补偿金即可;第二种情况,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第三种情况,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用人单位经营不善,需要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可以支付补偿金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都是常见的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也有些特定情形下单位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概括一下包括:1、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在治疗期间;2、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为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特意限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是存在以上几种情形,即使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也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和单位解除合同的要求。
法律突出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果劳动者属于这些群体,一定要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以便使自己的弱势地位通过法律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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