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关于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答疑 2025-09-0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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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执行复议裁定发回重审期限?
  2.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条款有多少?

执行复议裁定发回重审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执行复议裁定发回重审期限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重审期限。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条款有多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限制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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