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借条夫妻一起偿还吗

法律答疑 2025-09-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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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借钱,借条只有丈夫签名,若丈夫死亡,借款还能要回吗?
  2. 婚后借父母7万买车但是没写借条,离婚时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3. 结婚时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补写借条还有效吗?

夫妻借钱,借条只有丈夫签名,若丈夫死亡,借款还能要回吗?

这个要看的哦,在婚内结钱如果只写单方名字你需要看这笔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只是用于丈夫自己的,那就要不回来了,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是可以要回来的,这个在法律上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什么样的才算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法院裁定

这个应该是可以要得回来。因为那笔款项首先是夫妻共同借款,这就意味着这笔钱是夫妻共同用的款项,即是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关系。虽然只签丈夫的名字,但是这笔款项是夫妻之间共同承担的,所以在丈夫不再的情况下,妻子一方是逃避不了这个账务。所以不管从情理方面还是法律程序方面,这笔款项都是可以拿得回来的。

本案还是应当分两种情况分别回答。

一,如果妻子对该债务予以认可,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出借,那么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妻子要求其负责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自从最高院在2018年1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后,对只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另一方不予认可的,该举证责任是由债权人来完成。这一变化完全改变了过去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属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二,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则只能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还是可以起诉丈夫的继承人,具体包括妻子,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法院在审查借款事实清楚之后,会判决由各继承人在继承丈夫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除非这些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或者没有遗产可继承。

婚后借父母7万买车但是没写借条,离婚时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离婚又不是说离就离,可以悄悄补写借条嘛,这会到处说没有借条,也补写不成了,当初说借给你,如果有人证明也行,说赠予,也没有赠予证明嘛,既然想离婚,也不计较几万块钱,比较获得幸福才是主要的。

离婚请慎重,尤其是有了孩子后,如果确实要离婚,就不要斤斤计较,自由最可贵!


婚姻法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共同偿还。

结婚后借钱买的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所欠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

这个问题需要考虑两个环境。

一是在协议离婚的框架下。如果双方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财产的分割,这个欠款应该能达成处理协议。

二是在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宣判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离婚诉求来判断。不知道男方是借女方父母的钱?还是男方借自己父母的钱?而且还没有任何书面约定,这7万借款很可能会被视为父母对孩子的无偿赠与。如果说有书面的约定,离婚的时候就应该偿还这部分钱,否则就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以上回答纯属个人浅见,希望能有些许帮助。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夫妻俩的收入和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赌毒等列明的个人债务不为共同债务)妳们婚后借父母钱购车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沒有还的情况下夫妻俩离婚,双方都是一样的有分担还欠款责任,只是所买车的归属方应多承担折旧后的余价数额。

借条,可以补写。这个以前新闻里面说过,确定过。说的是小两口结婚后,要离婚,结果分割财产时候,要分割房产。这个时候,老公就去找父亲,补了一张借条,说,以前买房子钱,是借父亲的,现在父亲要求还钱。

法院承认这个借条。因为只要借的人和被借的人,没意见就成立!

供你参考,也许能启发你的灵感,给你帮助!


结婚时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补写借条还有效吗?

男女结婚,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当离婚时,父母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往往成了争议焦点。主张赠与的,往往是没出钱一方,主张借款的,往往是出资一方。

对此,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只要父母当初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为借款、没有借条,也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给某方或者附义务赠与,一般都视为赠与给夫妻双方。

且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该套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一方补写的借条,违反了夫妻共债共签原则,没有一方的签字,也没有一方的事后追认,即便房产属于生活所需,在诉讼中,亦很难被认定为借款。

而当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赠与已成既定事实,事后补写借条,几无可能撤销或推翻先前的赠与法律关系。(王仁根律师)

这种情况是否有效,实务中一直有两种判法:

第一种,认定借条有效,在子女成年后,父母没有为子女买房产出资的义务,父母作为出借人,只要借款真实存在,借款人为自己子女一方,自己子女认可,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关系即成立,出借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虽然是夫妻一方名义借款,但是借款确实用于家庭生活,即为家庭购买房产,所以即使配偶不知情,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种,认定借条无效,在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帮扶子女,为子女购房出资符合民俗和大众认知,因此父母主张是借款,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对方完全不知情与常理不符合,因此在离婚时仅有自己一方子女补签的借条,存在父母与自己子女串通损害对方利益的高度可能性,因而认定借条无效。

《民法典》实施几年来,对此问题也并无确切判决标准,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主张此种情况,如果父母出资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初,可认定出资为赠与,双方结婚时间较久,宜认定为借款,但是多久是久,也没有明确规定,大多将裁量权交给法官,因此在诉讼时,需要准备更多证据,证明自己一方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才有更大胜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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