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标的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观点 2025-07-22 1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标的的规定有哪些汇总:
  1.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条规定
  2.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之规定司法解释?
  3. 民事诉讼法第519条的规定?
  4. 民事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条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合议庭活动原则】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解释】本条是关于合议庭活动原则的规定。

  合议庭由若干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活动中的具体运用。为体现民主审判,保证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公正性,本法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一个合议庭成员都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少数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然后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要按照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制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是不公开的,合议庭成员应独立自主地评议案件,除书记员参加记录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评议或旁听。评议笔录对外保密,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之规定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了必要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并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处理办法,对属于必要诉讼当事人的通知参加,对不属于必要当事人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19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第519条规定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民事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有:

      1.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对不动产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