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有期限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什么时候能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联。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到刑事责任期满之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刑事责任期期满后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
比如劳动者被追究半年有期徒刑,半年内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刑满释放后单位再以之前的刑事自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了。
刑事案件的二审,期限到底是多久?
刑事案件二审的期限到底是多长?这个问题,表面上有很明确的规定,实际上,问题不小,最主要的问题是,最高院和刑诉法虽然规定了二审期限,很明确,但是检察院又出了一套规定,导致这个问题经常遇到争议。
刑事案件中,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两个月,如果是重大复杂等情况的案件,经过省、直辖市高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就需要最高院批准了。
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复杂点的二审案件的审限一般是四个月?不一定。因为二审法院认为如果需要开庭审理,就会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阅卷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内,这个期限不算入二审审理期限。也就是说,如果二审法院认为需要开庭,检察院就有了一个月额外的时间阅卷,这样算复杂的二审案件如果要开庭,可能最长有五个月时间。
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二审案件中,检察院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这里的延期多久,人民检察院没有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刑诉法解释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检察院如果认为需要时,还可以补充收集证据,或者要求原来的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这里的补充收集时间,是否算入检察院一个月的阅卷时间?又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这些都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实际上是在二审法院的管辖期限内又作出的规定,但是最高院关于二审期限的规定中,没有与检察院补充侦查对应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刑事案件的二审期限出现了模糊的规定,导致了部分刑事案件二审远远超过了五个月的时间,依然久拖不决。而作为二审法院,就应该严格按照二审的期限来操作,如果认为需要开庭,超过了三个月,就应该向获得省高院的批准,再延长就需要经过最高院,把检察院的阅卷、补充证据时间控制在自己的期限范围内。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过了,还做其他处罚吗?
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过了,不会再被处予其他处罚。
行为人实施刑事犯罪后,如果已经超过了《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将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不会被处于其它的行政处罚。
《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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