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缴直接付给法院还是胜诉方
一审败诉,二审胜诉,一审的诉讼费由谁出?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
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胜诉后退诉讼费流程是要等被告还款后才能申请吗?
胜诉后退诉讼费流程是要等被告还款后才能申请吗?
1、这个问题,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不得以立执行案件的方式退还。
以山东省为例,2018年9月27日重磅出台《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全省三级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预交诉讼费,做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进一步完善了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降低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诉累。
2、但是,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执行的还是非常乱。
有的法院的确是判决作出后应退尽退,但是,很多法院还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退。例如笔者亲自办理的一个案子,去年判决下达后(判决诉讼费被告承担),笔者拿着诉讼费单据到法院退费被拒绝,我说省高院有个文件,人家说,没见过这个文件,因为有很多事情不便和他们纠缠,所以只能空手而归。
总之,遵守法律,法院应当模范带头。
在胜诉后,法院应当退还胜诉方不负担的诉讼费。
在2015年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前是不支持直接退还诉讼费的。但该解释生效后,胜诉方退还诉讼费有了改观。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但实践中仍然受到了障碍,为此最高法院继续重申严格执行解释规定,并在2018年5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不得以立执行案件的方式退还”。
现在我所知道的有的地方法院是支持直接退费的,例如广东,重庆,上海。另外广东法院是这样操作的,只要判决书没有注明“诉讼费由一方给付有关款项时一并迳付,不再由本院收退”的,都是支持直接退费的。建议去案件审理法院咨询一下。
执行费和诉讼费由胜诉方出,还是由败诉方出?
这是一个诉讼费如何收取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费、执行费都由败诉方承担。
原告预交诉讼费,所交数额根据原告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具体确定。法院判决诉讼费的承担根据所支持原告请求的比例具体计算。
比如:原告诉讼请求是10000元,结果法院支持了5000元,那多出的5000元的诉讼费就由原告承担了。
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获胜的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以到法院要求退回自己预付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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