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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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利义叫监护权也叫什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叫监护权也叫人身权。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民法有关监护的总体规定。
但是要厘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除了本条规定之外,还要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第二节(监护)、婚姻家庭编第三章第二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宪法的规定。
也叫抚养权。当夫妻双方生活过的比较幸福,家庭和睦,子女孝道,邻里关系也处理较好,孩子在学校上进心也较强,父母对于孩子来讲行使的监护权利。
当夫妻关系到了非离婚的地步了,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一方所有,那么另一方则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至止到孩子年满18周岁止。这时候每月付生活费方叫抚养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利义叫监护权也叫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也是一项义务。
它是基于血亲(包括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而产生的。基于自然血亲产生的抚养权包括父母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基于拟制血亲而产生的抚养权包括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继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抚养权。其中拟制血亲前提下产生的抚养权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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