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拘役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观点 2025-09-21 4
很多朋友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的区别是什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什么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 检察院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有写缓刑,可以判缓刑吗?

什么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都是主刑。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结束犯罪人的生命。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检察院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有写缓刑,可以判缓刑吗?

亲身经历告诉你可以判缓的。

我朋友在检察院阶段建议量刑1年到1年6个月,且在检察院阶段口供被视为不认罪,但在庭上积极提供证据,认错态度好,开完庭后,在法院协调下与被害人打成谅解,最后被判处1年缓刑。

所以检察院建议量刑为实刑并不代表法院一定会判处实刑,做好以下几点在法院阶段还有判处缓刑机会。

第一:庭上积极提供对自己有利证据,对触犯法律部分一定要认真认错悔改。

第二:对公诉方指控,咬文爵字,任何违背事实字眼一定要提出异议,并要求书记员记录。

第三:当庭提出愿意缴纳罚金和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谅解。

第四:家里有年迈父母个未成年孩子的一定要说明情况,并表明自己收入是家里经济支柱,提出从轻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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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承担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能。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法‬院是‬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后‬,‬如果案‬件‬事实、‬情‬节‬没有大‬的变化,一‬般‬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果法院认‬为‬可以判‬缓刑,‬也‬会‬‬判‬处‬缓刑‬。因为定‬罪‬量刑‬毕竟是‬审‬判‬机关的‬职‬权。

‬检‬察机关提‬出的毕‬竟是建‬议。‬事‬实上‬,‬也‬确实‬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法‬院‬部分采‬纳‬或者没有采‬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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