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哪几种情况可以起诉离婚)
我去法院起诉离婚,只有身份证能办吗?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组织调解然后失败正式开庭,一般情况下,第一次不会判离婚。以上阶段差不多需要历时1~3月,看每个月法院的工作繁忙度,案子少的地方一个月以内也有可能6个月后继续起诉离婚组织调解失败开庭,宣判离婚。重复上次时间,估摸着最多一年就可以了。费用很低,不涉及财产的话,50元一次。
分居证明这东西就算开了,第一次也不一定会判离婚,所以实物操作中用处不大
离婚后是可以起诉家暴吗?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存在有家庭暴力的情况,一方如果要求对方赔偿,首先必须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如果一方不离婚而只是要求对方给予家庭暴力赔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除非对方给一方造成的伤情非常严重,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可以报警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在离婚的时候,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没有在离婚的时候同时主张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之内再行起诉,如果超过了一年再要求,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家庭暴力离婚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
已经离婚了不可以起诉家暴。既然有家暴为什么离婚之前不起诉。既然已经离婚了就不要在生事了,离婚很长时间了,法院取证很难,还有就是怕无良的一方诽谤,为了自己个人目的而找对方麻烦。比如有一对夫妻离婚有一段时间了,富有的男方已经结婚,生活美满,妻子看到后妒忌,就起诉男方婚前家暴,女方的目的不就是让男方陪钱吗?如果法院受理,法院就上了女方的当。大家说法院审理这样的案子有什么意思。如果婚后女方过的幸福,男方穷困潦倒,男方以家暴的名义起诉女方,搅的女方不能正常生活,法院不是又中了男方的计吗?离婚后没有家暴的法律都有可能搅和,你有这样的法律不是被不良的一方利用了吗?所以说就是离婚后有这样的法律也应该马上废除,离婚后各奔前程,离婚前的事一笔钩消,这样才是正道。
家暴就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离婚后,夫妻双方分别为单独个体,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所以,不能起诉家暴。
如果有婚姻存续期间造成的伤害(比较严重,造成功能障碍类的伤害等),可以民法起诉金钱赔偿或补偿。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是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的双方,一方对另外一方实施暴力,请报警处理,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轻则可要求对方赔礼道歉,金钱补偿医疗务工费用等。重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从严处罚,按照受伤害程度轻重,最低也要受到罚款的处罚,严重者有可能会拘留甚至是赔偿加判刑。
最终处罚的轻重要根据施暴者施暴的程度和认罪悔过态度以及受害人的态度决定的。受害人谅解原谅的,可以从轻发落。
离婚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1、通常管辖: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管辖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管辖权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在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的居住地提出离婚起诉都是有管辖权的。以前的规定是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进行起诉才可以,现在的最新规定是夫妻双方可以在任何一方的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这个是最新的法律规定。
比如南方住在北京某区,女方住在南京某区,这时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长期居住地进行离婚起诉。按照我国以前的法律是属地管辖,就是这两个人在什么地方出生的,就要到什么地方去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是说户口在什么地方就要到什么地方去办理婚姻登记。
现在新的规定是夫妻双方可以在任何的一方长期居住地工作生活的地方,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可以不出庭吗?
离婚案件中如果不出庭,法官没法当庭查明你们的感情是否破裂,在不能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是不会缺席判决的。当然你如果给法庭提交了关系破裂同意离婚的申请,经法官确认查明后,准予离婚的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所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要出庭,除非有特殊情况。另外,有些离婚案件的被告可能基于不想离婚,而故意不到庭,这种情况,法院有可能在第一次的时候会通知被告,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拘传被告,如果被告人仍不到庭,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缺席判决或者公告送达。总之夫妻离婚,一方想以此种方式来逃避离婚或者限制对方离婚,是达不到目的!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不用出庭,但是对于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有特殊的规定,除了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因为离婚诉讼涉及的是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法律对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会有严格的要求,远不同于只有财产关系的诉讼。但如果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一般法院会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本人出庭。(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
离婚诉讼中需要根据是否具有委托代理人,以及原告或被告缺席的情形进行区分对待。
第一,委托代理人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第二,没有委托代理人情形
1、原告不出庭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不出庭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一般来说,诉讼离婚如果一方不出庭,法院很难判决的,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有诉讼代理人制度。
但是
法院法官在判决离婚诉讼中,一般是不认诉讼代理人的,因为认定离婚的基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你说一个外人,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吗?人家说不定感情破裂是因为性生活不和谐呢,你说你一个外人,这些事情,诉讼代理人怎么能知道呢,当事人不到庭,法官怎么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所以关于离婚本事,法院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到场的。
但是,到了分割财产时,当事人可以不到场,因为,已经确定离婚了,只是分割财产,这些情况,诉讼代理人可以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记得点赞并关注我
如果有疑问可以和我讨论或私信我
对方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起诉离婚?有哪些相关依据?
对方是精神病,是不好离婚的,也许你清楚他,是个精神病者,也许对方隐瞒了这一点,也许结婚后他得了这种疾病,以前是不好离婚的,不知道现在如何?在70年代,有一个邻居小伙子,因为他本身有缺陷,腿脚有毛病,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精神有毛病的女孩,当时这精神病没犯,看不出他有毛病来,没有俩仨月,女方家里就催他们结婚,结婚之后,在夫妻生活中带来了很多的麻烦,而且还不会做饭,邻居之间稍微不顺,她的心,就每天骂大街,还扬言要拿刀砍死对方,使这个小伙子很痛苦,起诉离婚,法院不接纳,因为没有结婚的时候,他就是精神病,你是知道的,精神病的娘家哥哥,也要打着小伙子,离也离不了,后来他托人认识法院的,最后才离了婚,跟精神病者离婚确实不好离的。
为什么离婚起诉不能在本地起诉?
是可以的。按照双方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离婚可以在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所居住地提起诉讼。比如某人和某人离婚,可以在双方居住地选择任何一方进行起诉离婚。这个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男方女方居住地。分别在北京和江苏。这时候可以选择双方任何一个常住长期居住地起诉离婚。
在以前的婚姻法中,结婚登记必须当地进行,就是说人住在哪儿就在哪儿登记结婚,现在根据新的民法可以选择任意男女双方愿意登记结婚或者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