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否索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否索赔残疾人)
关于工伤。工伤之后保险公司赔偿之后能不能要公司赔偿误工费之类的费用了?
工伤保险赔偿之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也就是误工费。 工伤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赔偿后,可以继续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工伤赔偿是指雇主按一定比例向员工赔偿因工作受到的伤害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保险公司则是为公司或个人提供不同种类的保险服务,如医疗、意外、人身伤害等。工伤赔偿和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不同的,工伤赔偿后,没有必要或合理继续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发生了意外或损失,第一时间应该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是由企业向受害人支付的责任赔偿金。在获得这种赔偿之后,个人是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的。但是要注意,在索赔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受到了损失或损害,并且索赔金额受到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限制。此外,一旦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赔偿,个人需要确保自己不会因重复索赔而触犯法律。
获得工伤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要求民事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