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处理方法是什么(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处理方法是什么意思)

法律百科 2025-07-18 4
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处理方法是什么介绍:
  1. 被执行人去世,财产不足偿还债务,还能以什么来偿还?
  2. 死亡保险金赔偿属于遗产吗?是否需要用来偿还债务?为什么?

被执行人去世,财产不足偿还债务,还能以什么来偿还?

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个(不属于连带债务),被执行人去世,所留下的遗产不足以支付执行标的的,将遗产执行完毕后,案件自然终结,不能以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来偿还。在遗产都不足以支付执行标的的情况下,不存在“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说法。

谢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257条第(三)项规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此种情形是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清偿债务,并进入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死亡(不包括法人或其它组织、社会团体),该债务人死亡后无遗产、无义务承担人的,债权消亡,民间说的"人死债灭"有一定道理,但有一定局限性。

2.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如果该债务人死亡,其遗产或生前财产被其法定代理人继承、赠与、无偿转移的由相对应遗产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对其相应获得的财产利益对债务人进行清偿,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注意诉讼时效,撤销权诉讼时效见《合同法》第75条规定)。民间说的"父债子还"有一定道理,但也有局限性。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如果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有债权的可提起代位权之诉具体规定见法释[1999]19号第11条到第22条之规定,在此类诉讼中,应注意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4.债务人的"债务人的专属债权"问题:需要提醒的是债务人的专属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之诉,专属债权的规定见《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和法释[1999]19号第12条规定。针对债务人专属债权的解释,第12条是这样规定的:"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金、丧葬费等请求权等权利。

综上,被执行人死亡,财产不足偿还债务的,如果发现有"可撤销"或"可代位"情形的,依法可另提起"撤销"或"代位"之诉,死亡的债务人确实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就自认倒霉吧,债权人因此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死亡保险金赔偿属于遗产吗?是否需要用来偿还债务?为什么?

谢邀。

这个问题其实是很好的问题,因为很多人不知道,但弄懂它又极其重要。从广义说,这个问题要分两个部分来回答。

其一,首先要分清哪些保险可以被用去还债,哪些却不能。一般而言,保障类的保险( (以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是不可以用以偿还债务的;而理财类的保险(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是可以用以偿还债务的;但有一类保险(以养老为保险标的)比较有争议,但相信最高院应该会有说法。

其二,死亡保险金是不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但属不属于遗产?更准确的说法是到底属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这个要分情况。如果有指定受益人的,那么死亡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不属于遗产;如果没有指定特定受益人的,那么死亡保险金确实属于遗产。这边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受益人先以被保险人死亡,而又没有重新指定或没机会指定其它受益人,那么也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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